《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近日以市政府令第294号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校车安全管理,更好地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若干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对《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上位法已有的内容不再作过多重复性规定,而是侧重于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予以贯彻、补充和细化。按照立法规则,在修订方式上采用废旧立新的立法模式,即重新制定《若干规定》以取代《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在本规章施行的同时废止原政府规章。
《若干规定》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补充和细化:
第一,结合我市实际需要,《若干规定》依照《省实施办法》,将接送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纳入许可管理,同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数量和分布状况、交通便利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幼儿园设置规划,使幼儿能就近入园,减少其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第二,为理顺许可的工作机制,体现权责利对等、加强安全管理和高效便民,《若干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区教育行政部门、新区管委会实施本辖区所属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及管理权限内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三,为了更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同时也减轻校车使用单位负担,《若干规定》将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从目前的1年延长为3年。
第四,为规范实施校车使用许可,方便申请人办理,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若干规定》规定了许多便民措施:一是教育、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审查信息系统,方便申请人提交校车许可申请材料,及时共享、通报校车管理信息;二是跨区服务多所学校的校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申请人不再需要向多个辖区的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三是允许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通过校车审查信息系统临时变更具有合法资格的校车驾驶人、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等事项,临时变更期限限定在15日以内,以便应对校车及其驾驶人出现的突发情况。
(供稿:社会法规处 朱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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