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高效、有序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于2016年11月12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主要规范了两部分内容,一是删除原《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11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关于地价缴纳的规定,相应的城市更新地价体系在即将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中落实。二是原则指引市区职责分工,鉴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对市区职责分工进行重新调整,为实现新旧规章适用上的衔接,《决定》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调整职责分工,创新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供稿:环资法规处 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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