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8日,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处召开工作会议,研究修订《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件审查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2001年1月1日,我市开始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两个政府规章,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审核、征求意见、发布、备案等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标志着我市在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运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证政府决策合法性与科学性等方面迈出历史性的一步。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2003年4月和2006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分别发布了《<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和《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6〕222号)两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了94号政府令和95号政府令两个规章的具体问题,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全面实现了“六统一”,即“统一要求”、“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统一有效期”、“统一编号”、“统一提供查询”,确保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公开和透明。此后,我市陆续出台《深圳市各区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手册》等规范性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文件。2015年市法制办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215件,审查通过179件,备案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61件,有效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防范了法律风险,增强了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意识。
本次修订,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整合了我市现有的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经验做法,并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此外,会议还就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征求公众意见等制度进行了充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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