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初,我办会同市城市更新局到龙岗区、罗湖区、宝安区开展城市更新立法调研,了解各区在推进城市更新面临的共性难题,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从调研情况看,各有关单位的意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更新理念上,城市更新不仅是旧城物质环境翻新的方式、城市建设的技术手段或者房地产开发导向的经济行为,还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和人文内涵,强调通过综合、整体的方式来解决各种各样的城市问题,城市更新应为理性更新。
第二,更新方式上,各区普遍反映目前审批的更新项目主要集中于拆除重建类,对于综合整治的积极性不高,无法实现两种更新类型的平衡。
第三,有关政府定位方面,部分单位提出,城市更新是一种区别于公共利益的市场主导行为,理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更新原则。为此,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等以公共利益为基础并由政府公权力介入的手段应当慎用于城市更新领域。
第四,更新利益关系上,城市更新是城市资源的重新配置,涉及众多主体利益关系的调整。部分单位认为城市更新各主体应公平分享城市发展进步成果,避免城市更新成为加大社会贫富差距、造成社会分配不公的催化剂。
第五,更新具体操作上,部分单位建议进一步下放职权、优化更新流程设置、降低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合法用地比例要求、完善城市更新地价体系等。
下一步,我办将继续会同市城市更新局赴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调研,以期全面、系统地了解城市更新存在的“真问题”,力争针对性地开出“好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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