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服务,2015年10月28日,市政府六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8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城建档案的管理体制,细化了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是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档案接收范围,同时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备案核查的具体要求,细化了建设单位、参建单位收集、整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标准、时限和程序规定,并对建设工程档案以外的其他城建档案的归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四是对城建档案的开放利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提出了要求,规范了档案开放时间和利用方式,同时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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