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市政府立法计划,市场质量监管部门草拟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送审稿)》报我办审查。2015年9月25日,市政府六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将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该《条例》主要内容有:一是将《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的有关内容加以合并,并以专章予以规定;二是强化了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机制与内部制约机制,明确其内部相关人员的食品安全义务;三是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实际设定和厘清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四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义务;五是大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和管理工作;六是严格法律责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有利于切实解决我市当前在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及监管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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