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自即日起施行。我办于2016年11月9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意见的通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得到了相关企业和市民的关注,现就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单位和人员 | 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市民 | 如今的社会发展,已经改变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很多前提条件, 它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 建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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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护市政府和法制办决定,废止计生条例是合理和必要的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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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稿有几项值得赞赏的突破,就是取消了对随迁、申请保障房、二孩人员调聘的计生审查,降低了高收入人群的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如果计生条例取消,以上几点措施希望能通过修正其他政策法规,尽快予以实施。 | 基本采纳 | 若《特区条例》被废止,其原有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独生子女保健费、委托街道办实施行政处罚等事项,拟通过政府规章予以规范。 | |
当初也是征询了快半年的意见才最终确定的,而今不到半年的时间又要废除,个人认为应该暂实施1-2年,看实际情况如果确实需要废除,那时废除也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特别关于产假天数,当时也是征求了大半年才实施的,那说明也是大多数人的意愿,现在怎么能说改就改呢,如果可以多些产假,对于深圳家庭来说那是极好的。 | 未采纳 | 《省条例》已经对产假进行了修改,产假时间较我市修改条例拟规定的产假更长,我市已无必要在《省条例》基础上再增加产假。 | |
国家实施全面二孩,意在增加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此背景下,减少产假不合适,有悖民意不建议废止深圳计生条例 | 未采纳 | 《省条例》已经对产假进行了修改,产假时间较我市修改条例拟规定的产假更长,我市已无必要在《省条例》基础上再增加产假。 | |
建议保留第一胎晚婚晚育假 | 未采纳 | 国家已取消晚育奖励政策。 | |
建议对2016年1月1日前抢生的予以明确 | 未采纳 | 属于国家、省事权,我市无权作出规定。 | |
取消计划生育证明作为随迁入户的前置把关条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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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计划生育证明作为积分入户的前置把关条件 | 部分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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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计划生育证明作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前置把关条件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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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征收政策前二孩社会抚养费 | 未采纳 | 属于国家、省事权,我市无权作出规定。 | |
企业 | 强烈支持废止特区增加产假的条例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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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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