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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社会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

来源: 日期:2015-07-2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第一百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令第278号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立法曾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得到了相关单位和市民的关注。现就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单位或者个人

具体意见

是否采纳

说明

Wendy

(为避免早高峰乘坐地铁赶去上班的乘客因地铁事故迟延被罚)在列车因故迟延的时候地铁公司有义务和责任为在上班高峰期搭乘本趟事故地铁的乘客在出站时开具一张载明时间的迟延证明。

采纳

   修改后规定列车因故延误的,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出具书面列车延误信息。

Burning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非不抗力原因造成列车大面积长时间延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将处5 0200万元罚款。个人认为:第一,应该将罚款的各个因素量化,比如延误时间规定为30分钟。第二,罚款太小,应该提高到5002000万元。

部分采纳

    广东省人大制定的《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有具体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对擅自停运或者非因不可抗力造成列车大面积长时间延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收回经营权。

黄光军

 

1.第八条中对“对于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行为的,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拒不听从劝告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建议审慎使用“拒绝提供服务”,并予修改。

采纳

    已删除相关规定。

2.第十三条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这种实际情况,可能造成培训考试,运营单位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合适,也存在安全隐患。

采纳

    修改后规定对于根据国家、省和本市要求需要持证上岗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第二十四条规定买票后一律不予退票,有些霸王条款,建议修改。

采纳

    修改后规定在乘客有禁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因运营单位自身原因,乘客买票后可以退票。

4.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这个退票,应当适当赔付。

暂未采纳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是基于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设计和运营的,因此适当比率的延误事件属于不可避免的正常现象,且地铁执行的是亏损的低票价,因此全世界地铁出现故障普遍的规定是可以退票,尚未有赔付的先例,如运营单位经常出现此类情况,管理不善,政府也有相应处罚条款维护公众利益。因此不采纳赔付的建议。此外,《管理办法》有相关规定明确因运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乘客不能乘车的,可以退票。

5.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以及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运营单位可以将相关情况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这样地铁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建议设立违反规定多少次以后,才纳入诚信记录。

采纳

    修改后规定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被运营单位查实一年内有3次及以上行为的,可将行为人相关情况函告公共征信机构。

6.第二十七条规定超时乘车的要补收票款,建议应当规定具体超时时间,一般建议设置为1小时。

暂未采纳

    超时时间的设定会根据线网的长度和正常最大乘车时间,考虑充分的余量后予以设置的,不宜在规章里作具体规定。目前按照相关规定,进入付费区后超过3小时的才视为超时乘车,该时间设定已远远满足全程全网乘车时间需求。

7. 第二十八条规定乘客不遵守运营单位管理的,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乘车。建议应当列明违反管理的具体行为,否则地铁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采纳

    已删除相关规定。同时,《管理办法》明确如乘客携带禁带物品乘车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8.乘客携带重量超过20公斤或者宽度超过闸机宽、长度超过一米或者体积在0.06-0.1立方米范围的物品乘车时,应当购买与该乘客车资等额的行李车票。为方便大家,建议这里范围大一点,只要不影响运行和安全。

采纳

    为便于操作,修改后规定携带重量大于20公斤且不超过30公斤或者长宽高之和大于1.4且不超过1.6的物品,需要购买行李票。

9.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禁止携带充气气球乘车。建议应当区分情况,对儿童携带小气球可不予禁止。

暂未采纳

    考虑到运营安全,一旦气球飞入轨行区,容易缠绕在接触网上,列车行经时,极易造成接触网事故。另外,如果气球如是氢气球,具有易爆易燃性;如是普通气球,因爆破引起的声响也容易引起乘客不安从而影响秩序,甚至导致踩踏等安全风险。

10.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安全检查,应该事先发布通告,列明检查的时间、范围,并限定检查人员的执法细节范围。

暂未采纳

    安全检查是一项日常工作,且对于乘客安全检查及禁带物品,已有相关规定。

11.第三十三条,这里的禁止太多了,有些不合适,比如拍照等,依然是地铁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采纳

    已删除相关规定。

12.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地铁公司受理公众投诉不合适。投诉可以向地铁投诉,也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应明确主管部门及其责任。

采纳

    修改后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的投诉。

张繁新

第三十条规定需陪同乘车的范围过宽,建议修改。

采纳

   修改后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学龄前儿童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成年人陪同乘车。

刘志雄

第五十条规定要求运营单位每年自行开展运输安全系统评估,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证明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主管部门可以临时要求运营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运营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主体是地铁运营单位或其出钱委托的中介机构,评估公信力不够。同时,建议每2年由独立的、具有相关资质或者经验的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安全和运营服务的评估,并对各家地铁公司、各个线路、各个地铁站点进行排名,督促其提高服务。

暂未采纳

     学习香港及国外经验,对于技术性强且门类复杂的轨道交通,由运营单位定期委托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运营安全评估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有效的安全和服务检查监督方式。由运营单位委托,基于:一是因为地铁运营单位是运营服务及安全的主体,系统运营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为运营单位;二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是独立的,出具的专业意见也是独立的,不会因为业主的变化而变化,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企业委托第三方评估。地铁成网运行后,评估所需时间和费用较大,每2年评估将给企业造成较大负担,因此以5年为宜。但如果安全表现有问题,政府监管部门也可以随时要求进行安全评估。此外,政府相关部门仍会根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运营单位的安全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Shawn

建议增加一条罚则,对地铁公司对站区电梯设施损坏不及时维修,或维修超过10()仍然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严加处罚。

采纳

    修改后已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运营服务设施、设备检修、保养制度。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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