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人 |
具体意见 |
是否采纳 |
说明 |
企业A |
一、关于第二条。深圳区域外生产的,配送到深圳的豆制品。是否也需要符合这个规定。理解有异议,建议有所说明。 |
采纳 |
“销售”已涵盖 |
二、关于第三条。大豆的定义不是很明确,绿豆生产的绿豆浆算不算。建议明确豆名,备注上黄豆、黑豆。 |
未采纳 |
定义源自特区技术规范,广义的大豆涵盖品种多,不宜例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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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第十四条第一条第一项 1、里面描述“(仅生产豆浆、豆腐花的除外)”,那么生产豆浆和豆腐花,如何要求? 2、“设有进行原料浸泡、研磨加工、成型的豆制品独立制作间”是指一间还是各自三间加工间?面积呢? |
采纳 |
现为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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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 张先生 |
建议加强文字修改,比如将“应当”改为“应当该”,将“或”改为“或者是”等。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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