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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社会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

来源: 日期:2014-06-1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第一百零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令第266号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该立法曾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得到了相关单位和市民的关注。现就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单位或者个人

具体意见

是否采纳

说明

企业A

 

一、关于第二条。深圳区域外生产的,配送到深圳的豆制品。是否也需要符合这个规定。理解有异议,建议有所说明。 

采纳

“销售”已涵盖

二、关于第三条。大豆的定义不是很明确,绿豆生产的绿豆浆算不算。建议明确豆名,备注上黄豆、黑豆。

未采纳

定义源自特区技术规范,广义的大豆涵盖品种多,不宜例举

 

三、关于第十四条第一条第一项 

1、里面描述“(仅生产豆浆、豆腐花的除外)”,那么生产豆浆和豆腐花,如何要求? 

2、“设有进行原料浸泡、研磨加工、成型的豆制品独立制作间”是指一间还是各自三间加工间?面积呢? 

采纳

现为第九条

市民

张先生

 

建议加强文字修改,比如将“应当”改为“应当该”,将“或”改为“或者是”等。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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