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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的决定》的解读

来源: 日期:2019-09-1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8月29日市政府令第171号发布)自施行以来,为新区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体制的确立、新区管委会法律定位的明确、新区行政执法体制的安排等方面提供了立法保障,为促进新区的产业聚集和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2月9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广东省设立深圳市光明区。同年9月19日,光明区正式成立。自此,光明新区设区后其法律地位自然变更,行使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限,而不再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公共管理类事业单位),行使市政府决定由区级政府行使的职责。光明区的执法体制随之改变,光明区政府及所属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各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然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再需要依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区政府及所属执法部门通过委托执法方式解决执法权来源问题。

  鉴此,《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内容与实际工作情况已不相符,没有继续保留适用的基础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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