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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5号)的解读

来源: 日期:2019-09-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关于修改《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的有关要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证明事项。因此,为了从源头上减少证明事项,坚决纠正任意索要证明等问题,确保除了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以外,其他文件不得设立索要证明的条款,鉴此拟删除关于要求出具核查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条款,从而切实解决群众办事的难点和“痛点”。二是广东省2018年5月31日再次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等相关控制措施和处罚规定,为与《省条例》相衔接,作有关修改。

  二、关于修改《深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为此,拟在《若干规定》第十条增加“消除污染处理”的有关内容。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关经营许可证吊销后继续处置医疗废物的规定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冲突。

  此外,为了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减少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干预,删除《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关环保部门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成本利润核算和审计的相关规定,由企业自行负责。

  三、关于修改《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扬尘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相应调整我市有关违法行为罚款的额度和其他处罚规定。

  此外,鉴于相关单位间的意见分歧较大,在市编制部门研究制定出台我市城市管理职责调整和执法事权划转具体方案前,《办法》暂按现行管理体制规定部门间有关扬尘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

  四、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已经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相应删除《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第五条中“具备从事机动车整车维修或发动机专项维修资质”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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