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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19-09-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关于职权调整内容和方式

  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等事项外,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原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其他职权,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委托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调整至各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行使。

  二、具体调整事项及相关事宜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决定(草案)》进一步明确职权调整涉及的具体事项、部门职责分工、工作用章、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维稳等。为了避免频繁修改规章,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的做法,《决定(草案)》只对需要通过规章以上层级调整的内容作出规定,具体事项及后续管理规定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和细化,以增强灵活性和适用性。

  目前,市住建局已根据《意见》和《决定(草案)》的规定,起草了《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职权调整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草稿)》,完成了征求意见程序并作修改完善后提请市政府审议,拟作为《决定(草案)》的配套文件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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