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登陆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府立法 > 规章解读

关于《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19-09-0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制定背景

  2018年9月21日,市编委印发了《关于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开展法定机构试点的通知》(深编〔2018〕1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检测院)开展法定机构改革试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行法定机构试点的意见》(深办发〔2007〕17号)要求,特定立法是法定机构设立并独立运作的基础和依据,法定机构必须做到“一机构一立法”。目前,我市已先后对南方科技大学、前海管理局、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公证处、深圳仲裁委等5家事业单位进行了法定机构改革,并以政府规章形式分别为这5个法定机构试点单位进行了立法。市检测院已经市政府党组会议和市编委文件决定进行法定机构改革试点,故需要以政府规章形式制定《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总则、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技术服务与业务拓展、财务与资产管理、人事薪酬、监督管理、附则八章,共二十九条。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市检测院的定位和治理机制

  目前,市检测院所从事的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按照业务性质可以划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属于与政府监管有关的业务、第二类属于公共服务性质的业务、第三类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业务。根据市检测院的业务特点,《规定》做了如下规定:一是针对前两类业务特点,确定市检测院的性质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机构”(《规定》第2条,下同),将市检测院明确为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共服务机构;二是针对第三类业务特点,明确市检测院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经营(第17条),可以出资设立企业(第18条)。这样规定可以为市检测院采取更灵活和有效率的发展方式推进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事业。三是在市检测院的治理结构方面,《规定》明确市检测院以“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第2章),以“院长负责制”的管理层为执行机构(第3章),依法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第7章),形成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二)明确市检测院支撑政府监管的制度保障

  与政府监管有关业务,是指市检测院提供的与政府监管有关的计量强制检定、检验检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等技术服务事项。在当前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政府监管工作的持续推进,有必要继续保留市检测院原有的技术支撑功能。为此,《规定》对涉及政府监管有关业务保障作了规定:一是职责保障,明确要求市检测院必须依法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对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监督抽查、检验检测、应急检测、风险监测、仲裁检定、质量鉴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等技术服务(第15条);二是经费保障,规定与政府监管有关业务采用“以事定费、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第15条);三是资产保障,为确保市检测院履行法定职责时有必要的检验检测技术设备,特别规定不得将“与计量强检业务、食品监督抽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公共检测平台等业务有关的资产”用于对外出资(第18条)。

  (三)明确市检测院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形式与要求

  市检测院作为提供高技术服务的机构,生产经营类业务在其营业总收入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为了继续保持市检测院生产经营活力,更好地促进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事业发展,《规定》明确了“市检测院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提供技术服务”(第17条)。关于事业单位设立企业的问题,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规定》明确市检测院可以出资设立企业(第18条第1款),市检测院以出资人设立企业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发展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事业(第18条第2款)。

  (四)明确市检测院应当接受的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对市检测院的监督管理,《规定》从内外两个方面设定了不同的监督机制,一是内部监督,包括理事会的监督(第7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第24条、第25条)等。二是外部监督,包括举办单位的监督(第6条、第24条)、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第24条)、审计机关的监督(第26条)、社会监督(第27条)等。

  (五)明确市检测院职工的权利保障

  为切实保障员工参与市检测院管理的民主权利,《规定》要求理事会成员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第5条),市检测院要依法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第24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提请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审议(第25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法定机构?

  法定机构是依特定立法设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监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特定立法是该机构设立并独立运作的基础和依据,每一个法定机构均有一个法规或规章,有关机构的设立、职责任务、管理运作、财务管理、监管等内容由法规或规章细化规定。

  (二)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在成为法定机构后将实施什么治理方式?

  《规定》中明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市检测院的举办单位;市检测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