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9年1月7日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现对《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以下简称《规定》)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
2017 年12月25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优化资源配置整合设立仲裁机构的通知》(深编〔2017〕78号),整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仲裁委员会,设立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要求适时启动《试行规定》修订程序,同时依法启动废止《深圳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为此,有必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试行规定》进行修订。
二、关于《规定》名称及修订模式
考虑到《试行规定》已经实施6年,相关做法已经较为成熟,因此,删除了《试行规定》中“试行”字样,将规章名称修改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同时,鉴于规章名称发生了变化,且部分内容在总结《试行规定》和《深圳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了修改。因此,《规定》采取了修订的立法模式,在《规定》发布实施的同时,废止了《深圳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
三、关于《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机构宗旨。
为了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进一步发挥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作用,市主要领建设国际仲裁高地的要求,并考虑到《规定》不再仅强调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将《试行规定》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明确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律地位,规范机构运作,创新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支持独立、公正、高效解决境内外商事争议,维护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同时,《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深圳国际仲裁院结合粤港澳大湾区、深圳经济特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实际创新争议解决规则、开展国际合作。
(二)关于机构历史与现状表述。
2017年底,市编委发文整合特区仲裁资源,进一步强化仲裁工作;2019年4月10日,市编委发布《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国际仲裁院恢复加挂“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牌子的通知》(深编〔2019〕5 号),同意深圳国际仲裁院恢复加挂“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牌子。因此,为了既保持历史沿革的延续性,又体现资源整合后的创新性,《规定》明确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同时使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并在附则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就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受案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以延续机构历史沿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理事长和院长。
《试行规定》确立的是理事会理事长和执行机构秘书长为主的管理架构,并实行理事长和秘书长双职数管理。随着机构编制文件的调整,理事长不再保留职数管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名称调整为院长和副院长并实行职数管理。为此,《规定》删去了有关理事长由市政府聘任的表述,将秘书长、副秘书长修改为院长、副院长,并调整了相关表述。
(四)关于仲裁员名册。
为更加体现仲裁员名册专业化、国际化的要求,《规定》将《试行规定》第十五条“深圳国际仲裁院应当依法定条件聘任仲裁员,并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修改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应当“依法聘请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国际公信力的仲裁员”“可以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五)关于仲裁员安全履职保障。
为保障仲裁员安全履职,《规定》总结《深圳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5号)有关规定实施的经验,增加了“应当支持仲裁员依法履职,健全仲裁员安全保障制度”的规定。
(六)关于合作平台。
为了促进深圳国际仲裁院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 强化对外合作力度,建设国际仲裁高地,《规定》在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依法与国际组织、政府部门、企业、社团以及其他组织共建的合作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或章程进行人员和财务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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