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决定》的立法背景
为加强对全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有效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和发展,2015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8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按规定,《规定》已向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国务院进行了备案,省政府和国务院未曾就《规定》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审查建议。
2017年,天津的一名法律爱好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审查〈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建议》,认为《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予以研究。2018年市人大法工委发送《关于对〈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备案审查的意见》,要求市政府废止《规定》。
另外,2002年颁布实施、2017年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我市档案事业建设,有效收集、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及文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条例》中涉及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不多,而目前我市城建档案已经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有必要进一步充实《条例》中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且随着形势的发展,《条例》中相关规定与目前我市正在推行的强区放权和“放管服”改革的实际不完全一致,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档案管理,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市档案局正在抓紧开展《条例》的修改工作,并拟列为2019年市人大、市政府当年完成类立法项目。《条例》修改时拟一并将《规定》中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纳入其中。
二、规章废止后相关政策的衔接适用
市档案局已将《条例》修改的相关决定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正在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加紧推进法规审查工作。鉴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对城建档案的收集、利用和管理已经作出了规定,且市档案局目前在城建档案管理方面也已形成一系列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因此《条例》修改实施前先行废止《规定》不会造成管理的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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