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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18-09-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处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处理办法》遵循《决定》相关要求,适用于2009年6月2日前所建产业类和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处理。

  (一)产业类历史违建,包括生产经营性和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是指厂房、仓库等实际用于工业生产或货物储藏等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商业性办公、服务(含餐饮、娱乐)、旅馆、商业性文教体卫等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二)公配类历史违建,是指实际用于非商业性文教体卫、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二、历史违建处理涉及哪些部门,各自职责是什么?

  历史违建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动和配合。市查违办负责全市历史违建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规范处理程序、操作流程,统一格式文书,完善历史违建处理系统。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消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历史违建的处理工作。

  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统筹辖区内历史违建的处理,组织开展辖区历史违建安全纳管、规划土地审查、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历史违建核查等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含新区设立的办事处,下同)负责历史违建初审,实施历史违建安全纳管,开展宣传工作。社区工作站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历史违建处理相关工作。区查违办负责组织开展历史违建分类审查及简易处理,核发处理文书。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依法对历史违建实施行政处罚。

  三、什么是历史违建安全纳管?安全纳管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实施办法》遵照《决定》“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和房屋租赁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需具备工程质量、消防安全和地质安全条件”的规定,坚守政府消除城中村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底线,将安全纳管定位于对历史违建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方面进行排查、整改和日常监管的活动。符合安全纳管要求的建筑方可临时使用。

  在安全纳管的具体内容方面,首先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历史违建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并以栋作为单位建立排查档案,排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已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备案手续,或者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有效证明的历史违建,在规定期限内无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然后经排查存在房屋结构、消防安全隐患的,区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涉及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评价的,按照规定执行。再者经整改后,房屋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住房建设、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房屋租赁、安全生产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予以重点监管。历史违建安全隐患排查及其公共配套设施整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历史违建建设时间如何认定?

  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作为,负责开展历史违建建设时间核查,可以结合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资料、房屋编码信息、历史违建所属社区工作站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证明等情况综合确定。有航拍资料、卫星资料的,应当以航拍资料、卫星资料作为历史违建建设时间核查的主要依据。

  五、规划土地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大部分历史违建未经规划许可建设并且缺乏用地手续,为了合法、客观地判断历史违建是否存在保留的可能性,首先必须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角度进行核准,主要核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

  (二)占用基本农田;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

  (四)占用规划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等用地;

  (五)压占原水管渠蓝线;

  (六)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

  (七)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内。

  不存在上述规定情形的,规划土地审查部门按照街道办事处核查的用途予以规划现状确认。对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要明确用途、期限、补缴地价款金额等内容。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对不予规划现状确认的,应当在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中载明规划土地审查结果和土地用途、规划用途依法确定的时间等内容,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未通过规划土地审查的历史违建将依法予以拆除和没收。

  六、对拟申报城市更新的历史违建如何申请简易处理?

  历史违建通过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拟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并且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达到一定比例的,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受理计划申报并核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简易处理意见书》)后,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向区查违办申请简易处理。

  区查违办收到简易处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简易处理条件的,应当设立卷宗,并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核发《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简易处理通知书》(以下简称《简易处理通知书》)。计划申报主体及时提交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用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后续手续办理。

  区查违办应当及时将《简易处理通知书》转至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和规划土地审查部门,由上述部门分别测算罚款和地价。

  七、经处理的历史违建办理房地产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处理的历史违建缴纳罚款、地价后,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持缴费凭证到区查违办申请办理《处理证明书》。取得《处理证明书》后,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市、区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可以持下列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第一,申请书;第二,身份证明;第三,《处理证明书》;第四,宗地图;第五,测量报告。

  八、经处理确认的历史违建使用期限有多长?

  经处理确认的历史违建,土地使用期限自2009年6月2日起算,按照法定最高使用年期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照土地用途确定,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九、经处理确认的历史违建办理什么性质的房地产证,可以抵押、转让吗?

  按照《处理办法》目前的制度设计,历史违建可以处理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或者商品性质,经处理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的,限定自用,不得抵押、转让。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历史违建,可以直接申请为商品性质房地产,也可以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

  (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所建产业类历史违建,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以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扣减处理的,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的市政府有关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关规定补缴地价;

  (二)本款第(一)项情形之外的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市场评估地价的50%补缴地价;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的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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