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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17-10-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5月12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公共信用信息?

  答:合理界定公共信用信息是推动公共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目前,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界定颇有争议,狭义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者采集的并经法定形式确认的信用信息;广义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用事业服务企业产生或者获取的所有信用信息。

  考虑到公共信用信息公共性、确定性和法定性特征,以及对信息主体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影响,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合法,范围必须适度,《管理办法》采用相对狭义的概念,水、电、煤气、电信、交通、银行等公用事业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掌握的客户欠费或者未按时缴费信息,在未经司法程序确认前不宜作为公共信用信息的当然来源。

  二、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些单位?其具体工作机制如何?

  答:《管理办法》对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简要概括为“一个统筹,两个执行”,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及信用办(目前设在市发改委)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负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交换、共享,以及公共信用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市公共信用机构负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披露和应用及全市公共信用系统的业务管理,承担公共信用信息以外的必要的信用信息采集、分析和应用,协助研究拟定我市公共信用信息业务标准及公共信用建设相关政策法规。

  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基本信息:自然人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状况、资质资格及与身份有关的其他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包括登记许可、资质资格及与身份有关的其他信息;

  (二)监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欠缴税款、欠缴公积金、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监察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信息;

  (三)涉诉涉裁信息: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四)其他信息:包括依法保留的中央和各省市评比、达标、表彰等奖励信息,信用承诺情况,补缴税款、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等信用修复信息,以及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四、如何在采集信息时保护个人隐私?

  答:在采集个人信息时,我们注重充分保护个人隐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采集信息不得包括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收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信用目录不得包括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归集的除外。充分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

  五、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应当通过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归集信息提供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

  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应当将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完整、准确、及时、便利地共享给市公共信用机构。

  六、信息披露机构是哪个部门?如何披露信息?

  答:市公共信用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按照统一格式向社会披露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分为直接查询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直接查询信息是指信息提供单位已经依法通过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或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直接查询信息以外的信息属于授权查询信息。

  七、如何直接查询和授权查询,各自需要什么条件?

  答:对直接查询信息,市公共信用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服务窗口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披露。

  对授权查询信息,信息主体本人查询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他人查询的应当提供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上述证明材料经市公共信用机构核实后,在市公共信用机构服务窗口申请查询。

  八、归集到的公共信用信息在哪些领域使用?

  答:主要在政府行政管理、商事主体监管、联合失信惩戒、社会公众查询、信息产品开发应用等领域应用。具体而言,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在实施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监督检查以及其他监管服务职能时,应当查询并使用相关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

  对商事主体监管,市区政府部门应当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进行重点监督管理或者实施有针对性监督检查。

  对社会公众,鼓励市场主体主动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对信息开发应用,市公共信用机构、信息提供单位可与银行、行业协会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依法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研究、开发和应用。

  九、对失信行为有何联合惩戒措施?

  答: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管理办法》突出体现深圳特点和适应实际需要,将安全生产、违法建筑、深圳标准、知识产权、商事登记、市场秩序等领域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并从行政性约束、市场性约束、行业性约束、社会性约束四个方面对严重失信行为依法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同时要求各部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清单,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十、对查询的信息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答:对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共信用机构或者电子政务资源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市公共信用机构或者电子政务资源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公共信用系统记载的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市公共信用机构或者电子政务资源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并于更正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异议申请人;公共信用系统记载的信息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市公共信用机构或者电子政务资源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移送信息提供单位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异议申请人。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异议成立或者提供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及时在公共信用系统予以更正,并将核查和更正结果同时告知市公共信用机构或者电子政务资源机构、异议申请人。异议不成立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同时告知市公共信用机构或者电子政务资源机构。

  上述时限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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