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7日,市政府六届八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该政府规章将于2017年9月20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深圳市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9月,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我市首条有轨电车试验线落户龙华区,龙华现代有轨电车已于2015年7月动工建设,目前已经建成投入试运营。有轨电车作为地面运行的轨道交通工具,兼具城市轨道交通和地面常规公交的运营特点。目前,国家和广东省尚无专门针对有轨电车管理的法规、规章,我市现行的政府规章《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未能完全适用于有轨电车的运营服务和管理。此外,有轨电车因其车身长度长、行驶惯性大的特点,在交叉路口与其他社会车辆和行人并行时容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对有轨电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作出细化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规章对有轨电车的运营服务、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应急处置、执法处罚等进行规范。因此,需要制定专门政府规章,对龙华现代有轨电车的运营服务和管理进行规范。
二、为什么《深圳市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要限定在龙华区?
目前我市仅有龙华现代有轨电车作为有轨电车试验线投入运营,全市尚未有其他有轨电车线路的建设。并且,有轨电车运行模式多样,除龙华现代有轨电车与道路其他车辆共享路权的运行模式外,还有道路封闭式有轨电车、空中有轨电车等,这类有轨电车的运营管理,尤其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与龙华现代有轨电车有重大差别,难以通过一部有轨电车的管理规章予以全面规范。因此,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对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进行规范,尤其是结合龙华现代有轨电车地面交通运行特点对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规范,《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为龙华现代有轨电车。同时,考虑到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行在我市尚属首例,其管理还有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拟以“暂行办法”的方式出台,以便于在实践过程中探索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有轨电车的立法预留空间。
三、《深圳市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对各政府部门及运营单位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龙华现代有轨电车作为轨道交通运输工具在道路上行驶,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管理职责,《办法》均予以了明确:
一是明确龙华区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考虑到龙华区人民政府是龙华现代有轨电车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者,同时作为辖区政府对运营单位安全生产和有轨电车路段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管理职责,《办法》明确规定龙华区人民政府承担监督运营单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统筹协调运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组织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是明确了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龙华有轨电车是我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为全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监管部门,负责龙华有轨电车的运营服务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龙华有轨电车依托现有道路资源运行,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参与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龙华有轨电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三是明确了龙华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的绿化养护和环境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责。龙华有轨电车利用原有道路中央绿化带作为专用车道,该部分绿化带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有轨电车建成后并未改变该部分绿化带的管理部门,仍明确龙华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的绿化养护和环境卫生工作。
四是明确了有轨电车运营单位职责。《办法》规定,有轨电车运营单位作为经营主体,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负责有轨电车日常运营工作,承担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有轨电车运营秩序、安全生产、消防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深圳市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对运营安全有什么明确要求?
加强有轨电车的运营安全管理是《办法》的重要内容,《办法》从运营单位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车辆及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安全作业管理等方面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运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进行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并加强安全检查以及查处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是明确运营单位对有轨电车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突出运营单位在每日出车前对车辆、线路和驾驶员的安全检查管理职责;
三是明确在有轨电车车道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作业单位施工作业前应当征求运营单位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施工作业许可手续。
四是明确了危害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具体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五、有轨电车作为一种特殊的机动车,在车辆登记和驾驶员资格管理有什么特别规定?
关于有轨电车登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规定,有轨电车属于机动车。据此,有轨电车本应当进行机动车登记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但公安部目前并未对有轨电车进行技术检验和机动车登记。为解决有轨电车上路行驶问题,在已开通有轨电车运营的沈阳、苏州、珠海等城市中,对有轨电车实行备案制,即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编号后便可上路行驶。参照上述城市的做法,《办法》规定运营单位组织有轨电车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编号后方可上路行驶,具体备案规定则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通过有轨电车备案制度,可有效解决有轨电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事故车辆认定及后续处理问题。
关于有轨电车驾驶员资格问题,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有轨电车驾驶证为P证。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为有轨电车驾驶员核发相应驾驶资格。据此,《办法》规定有轨电车驾驶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申请驾驶证人员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核发有轨电车机动车驾驶证。
六、《深圳市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对有轨电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什么特别规定?
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行经25个平面交叉路口,在平面交叉路口将会与其他社会车辆和行人并行。鉴于有轨电车具有固定轨道运行、速度快、惯性大以及行经路段为交通繁忙路段的特点,对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尤为重要。为此,《办法》在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下,对有轨电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了专门的细化规定:
一是从交通硬件设施方面加强有轨电车交通安全管理,如有轨电车专用车道设置专用车道标志、标线或路缘石,交叉路口设置专用信号灯、停车线及有轨电车车道线;
二是明确有轨电车的通行规则,其中对其行驶速度作了特别限制,如通过交叉路口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三是对有轨电车通过交叉路口的交通管理作出规定,明确没有交通信号指示或者指示不明时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不得通过交叉路口,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交通警察及时到场指挥;
四是明确有轨电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停驶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向运营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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