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综合管廊是指什么?
答:依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对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工程管线的定义,《办法》所称的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城市工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2、地下综合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单位?履行什么职责?
答:根据市编委《关于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深编〔2016〕10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1号)及市管廊办《关于加快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
(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
(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
(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3、地下综合管廊投资主体有哪些?
答:管廊作为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原则上由政府投资建设并组织运营维护。我市光明新区和前海合作区的管廊均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全资国企作为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组织运营维护。广州、厦门、珠海、昆明等地也以此为主要实施模式。我们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的开发和建设。《办法》规定,采用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相结合的模式。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作价出资等方式。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等形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和建设。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管廊,由合作投资协议确定管廊产权、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内容。
4、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如何进行编制?
答:根据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十三五”实施方案》的规定,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管廊专项规划,各区负责编制各区管廊的详细规划。具体编制程序如下: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等单位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征询有关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按时反馈意见。
管廊专项规划的修改,按照编制程序执行。管廊专项规划未作规定的,各区人民政府可编制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实施;管廊详细规划对管廊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规定作出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5、地下综合管廊规划编制有哪些要求?
答: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统筹协调,与地下管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海绵城市、城市排水防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在法定图则的编制或者修改中予以落实。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布局要求:
(一)结合新建区域、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区域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
(二)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地下道路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管廊,并满足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等实际要求;
(三)结合旧城区改造、新建或改建道路、新建或改造给排水等市政管网以及高压架空线路入地,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四)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6、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模式有哪些?
答:考虑到管廊存在与道路、轨道交通、水务等市政设施同步建设、与商业综合体同步开发以及独立建设等多种形式,而我市的市政建设项目主要由职能部门(交通、水务、住建等部门)、代建机构(工务署)等承担。同时市政府已经确定由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承担管廊建设任务,结合市区投资分工,《办法》规定了以下三种建设模式:
一是市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管廊由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市政府指定的市基础设施投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
二是区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管廊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或者区政府指定单位负责建设;
三是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管廊,由合作投资协议确定建设单位。
7、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如何进行监管? 相关政府部门有哪些职责?
答:管廊建设方式不同,其监管部门也存在不同,主要由交通运输部门、水务部门、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布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以上规定以外管廊工程的施工许可及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线入廊要求,负责管廊信息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工程的立项、投资计划管理,指导管廊有偿使用机制的建立。
财政部门负责管廊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管,做好年度预算编制。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廊事故引发的应急抢险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廊的建设档案管理,协同规划国土部门管理管廊信息。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管廊建设和管线入廊工作。
8、地下综合管廊如何办理报建程序?
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一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报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独立建设的管廊工程,由建设单位办理上述手续。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征求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并在办理相关许可或者审批手续时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一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
9、地下综合管廊施工有哪些要求?
答: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加强规划、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推动建筑信息模型、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预制拼装等技术在管廊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10、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答:管廊建设内容包括:
(一)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二)供管线入廊使用的支架、平台;
(三)根据管廊专项规划要求建设的给排水、燃气管道等管线设施;
(四)根据实际,配建道路、机房、监控中心、地下停车场、环卫设施、地下过街设施、小型商业配套以及人文景观等设施。
11、地下综合管廊如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答: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管廊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等要求,确保管廊工程如期完工。
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可以邀请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以及入廊管线单位等参加,听取意见。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30日内,将管廊和验收资料移交管廊产权单位,并签订移交备忘录。
12、地下综合管廊由谁负责运营管理?运营单位有哪些义务?
答:为了实现管廊管理全市战略意图,有利于统一管理标准和互联互通,《办法》规定,由市政府确定的全市统一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负责对政府(含市区)全额出资建设的管廊实施运营维护。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管廊,由合作投资协议确定运营维护单位,社会投资的管廊也可以交由全市统一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廊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负责管廊内的共同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保障附属设施正常运转,并建立工程维修档案;
(四)保持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五)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六)组织制订管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险情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七)定期对管廊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八)对管廊及其安全保护范围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九)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13、地下综合管廊如何收费?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有偿使用费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产权单位缴纳入廊费,向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缴纳管廊日常维护费,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廊产权单位、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原则上应当由管廊产权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市财政、住房和建设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各方协商确定费用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管线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之后,涉及经营成本变化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后,可相应调整价格成本。
14、入廊管线单位有哪些义务?
答: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负责管线使用和维护,并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管线维护和巡检制度,做好维护和巡检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消防要求的施工方案;
(六)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制订管廊应急预案;
(七)按时缴纳入廊费和管廊日常维护费;
(八)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15、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范围如何划定?保护范围内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管廊建设单位提供的管廊信息,依据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同时在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发布。
禁止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占用、挪移、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二)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向管廊内倾倒污水、建筑泥浆,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四)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
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除应急抢险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就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开展管廊运营安全影响评估、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意见后,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施工许可:
(一)建造或者拆除对管廊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管廊的地下坑道;
(五)移动、拆除或者搬迁管廊设施;
(六)其他可能危害管廊运营安全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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