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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0-06-0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2013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在规范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已难以适应现行的管理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一是吸取“12.20”事故教训,需要落实部门职能调整。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许多短板和问题。“12.20”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调整了《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因此,需要结合“12.20”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机构职能调整修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的管理。

  二是现有建筑废弃物管理模式无法满足中央环保督察的要求。中央环保督察和省固体废物管理专项工作明确“每一吨固体废弃物处理去向都要有迹可查”,要求彻底解决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多少、谁来运、排到哪”的问题;而《管理办法》实行排放端向住建部门备案,受纳端由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审批,并依托纸质联单进行串联的管理机制,未能有效实现全链条闭合管理。为了落实中央环保督察要求,需要修改《管理办法》。

  三是加快建筑废弃物处理减量化、资源化的需要。目前,我市仍处于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时期,开发建设体量巨大,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较大。为了避免“垃圾围城”,有必要修改《管理办法》,加强建筑废弃物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实现五种消纳途径闭合管理。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为解决《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办法》拟加强建筑废弃物的全流程监管,从源头工程减量排放、中间车辆运输规范、末端综合消纳等实现对建筑废弃物处理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同时通过电子联单的串联作用,将上述三个独立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实现建筑废弃物处理全流程监管。

  三、关于建筑废弃物的排放管理

  为解决“12.20”事故发生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侧重于末端受纳许可管理模式的弊端,《办法》调整了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思路,将管理的重心前移,突出源头管控,加强中端监管。

  《办法》拟根据412号国务院令、135号和139号建设部令规定,结合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确立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制度:一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拆除、装修工程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排放前向建设工程监管部门申请排放核准。二是明确要求提供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和经备案的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证明文件等材料。三是申请核准时需明确提供建筑废弃物种类、数量和承运车辆的号牌等信息的,并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的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四是存在限制或者禁止消纳情形的消纳场所开具的相关证明将不被接受,从而形成管理的闭环,避免建筑废弃物的偷排乱倒及违规消纳产生的安全隐患。

  四、关于建筑废弃物的运输管理

  目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的运输车辆为泥头车,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两牌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泥安管〔2013〕6号)和《深圳市泥头车运输企业达标及档案号牌发放办事指南》的规定,泥头车运输建筑废弃物必须具备车辆号牌、档案号牌、车辆驾驶证和备案合格证,即“两牌两证”。“两牌两证”制度实施后,强化了对运输“线路”上的监管,进而加强和规范了建筑废弃物“两点一线”的运输秩序,实现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办法》拟沿用现有管理体系,将“两牌两证”作为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备案的核心材料,同时结合管理实际对建筑废弃物的运输单位和运输行为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完善,对单位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提出了驾驶人员资格、企业管理培训和运输行为规范等具体要求。

  五、关于建筑废弃物的消纳管理

  为解决中央环保督察和省固体废物管理专项工作中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到哪”的问题,《办法》确立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固定消纳场除外)备案制度,将所有消纳渠道纳入监管体系,最大程度地降低非法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操作空间。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固定消纳场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同时明确了建设和运营规范。其次,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的消纳实行备案管理,并对消纳行为予以了规范。最后,对于通过陆路运输至外地的建筑废弃物,在排放核准时需提交外地消纳场所同意接纳的证明等材料。此外,《办法》参考广州市和上海市的做法,增加了水上运输管理的规定。

  为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的可持续利用,一方面,《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列入建筑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并在政府投资等相关工程中应用。另一方面,通过财政补贴、用地安排、租金减免、税费和信贷优惠、政府采购等鼓励措施,推动综合利用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可持续发展。

  此外,《办法》对消纳场所的管理规范、限制和禁止消纳的情形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加强消纳管控。

  六、关于监督管理

  由于建筑废弃物的处置涉及多个部门且执法力量有限,有必要通过大数据管理、诚信机制建设和第三方监督等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实现有效监管:

  一是建立电子联单管理制度,提高监管的效率。

  二是建立政务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平台,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信用的惩戒作用,促进诚信市场的建设。

  四是建立信息公开及公众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

  五是建立企业自律及行业规范机制,加强企业和行业自律。

  此外,为确保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办法》对违反各项义务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及具体的处罚标准,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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