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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4项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40号)的解读

来源: 日期:2022-03-02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6年11月3日,我市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并分别于2004年、2020年进行了两次修改。2021年6月29日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废止了《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条款内容与新《条例》规定有较大出入,法律责任部分的处罚规定也与新《条例》不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且新《条例》已经覆盖《实施细则》对出租车运营管理及服务要求内容,因此废止《实施细则》。

  二、关于废止《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

  2002年3月13日,我市发布了《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并分别于2004年、2008年和2010年进行了三次修改。《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将绿色出租车的营运范围限定为原特区外,实施“绿的”运价,绿的经营权实施有偿使用。随着特区内外一体化、出租车纯电动化、国务院及深圳关于出租车经营权无偿化等改革政策出台,以及2021年6月29日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出台,《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已不适应深圳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需要,其管理规范、法律责任部分的处罚规定也与新《条例》不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精神,因此废止《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

  三、关于废止《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

  2003年5月31日,我市发布了《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建立了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此后,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也分别通过《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予以确认。通过实施《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执法主体公告规定》),全市行政执法主体执规范化水平得以明显提升。然而,随着近年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权责清单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全面推行,《执法主体公告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当前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不能满足“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其核心条款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相抵触。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委托组织主动公示义务,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已没有必要再按照《执法主体公告规定》统一进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因此废止《执法主体公告规定》。

  四、关于废止《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2014年5月30日,我市发布了《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自2014年8月1日施行以来,《深圳市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保障我市豆制品的食品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2015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数次修订、《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施行、豆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出台以及豆制品特区技术规范的废止,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发生重大变化,《规定》已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变化后的要求,其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或幅度也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并且,废止《规定》后,我市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继续做好豆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因此废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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