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1日
深圳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实施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规章立法质量,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21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章实施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实施后评估,是指规章发布实施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规章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评价,提出修改、废止规章或者完善有关制度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规章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规章的实施部门是规章实施后评估的责任单位;综合性的、多个部门实施的或者市政府要求评估的规章,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后评估。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实施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规章实施满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施后评估:
(一)规章拟全面修订或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市政府要求进行评估的;
(三)市人大、市政协建议进行评估的;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制定规章实施后评估工作指引。
第七条 规章实施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由实施后评估责任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加;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和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有关单位、行政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照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进行分析评价;
(五)形成评估报告。根据分析评价情况,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制定配套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规章实施后评估报告由评估责任单位报市政府,其中评估责任单位为规章实施部门的,应当在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后报市政府。
第八条 规章实施后评估责任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将规章的实施后评估或者实施后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具体实施。
第九条 对规章中的具体制度进行评估的,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评估。
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实施后评估的,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信息资料,组织专家分析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法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条 开展规章实施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评估工作有关信息,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评估的,规章的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评估方案的要求,开展规章评估项目实施情况自查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协助开展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工作。
由规章实施部门进行评估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予以指导,与规章实施有关的其他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的主要制度及实施情况;
(二)本部门依据规章负有的职责及履行相应职责的人、财、物配备情况;
(三)依据规章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的情况;
(四)规章实施中存在的立法和实际执行问题;
(五)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规章的实施产生的影响以及规章实施部门对上述情况采取的措施;
(六)规章要求制定的具体办法或配套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七)完善本市有关立法的建议。
第十三条 规章实施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及规章主要制度和措施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评估结论,包括规章的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完善性、立法目的实现程度、执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等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 规章实施后评估工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采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规章实施后评估报告是修改、废止规章,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规章实施后评估报告建议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该规章修改、废止项目应当优先列入下一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218号)的规定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规章实施后评估报告拟修改、废止规章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采纳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规章实施后评估报告建议规章的实施工作需要改进或者需要完善配套制度的,规章实施部门应当在评估报告批准后的6个月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未实施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规章实施后评估工作的其他事项,依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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