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规章立法质量,深圳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交通运输委等有关单位,拟委托第三方对现行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估实施方案。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项目基本资料
项目名称及概况:“《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办法》于2015年5月27日经市政府五届一百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共七章六十三条,主要调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及管理活动。
项目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法为民”宗旨,突出立法工作机制创新,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统计学等学科理论框架,引入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等创新方法,对《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立法后评估基本内容:评估工作以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为标准,评估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质量。包括《办法》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其他规章相衔接,是否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存在制度设计方面的空白,是否需要做相应的补充规定;相关概念的界定是否准确,条文表述及逻辑结构是否严密、合理,立法用语是否准确、规范等。
2、实施效果。包括《办法》实施的基本情况(如宣传贯彻情况、配套措施制定情况)、重要制度执行情况(如行政审批、登记、服务、监管、执法等方面)、实施过程遭遇的实际难点、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实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规定的执法体制机制是否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需求的情况。
3、评估建议。包括《办法》内容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或废止,同时总结规章制定和实施经验,提出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总结评估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的建议和指引。
二、应征方案的提交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6月7日
三、相关要求及说明
1.应征单位应当提交《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2.应征单位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及项目团队基本资料,以及提交承接过相关项目的典型范例资料。
3.本次征集过程应征申请人无补偿费用,待征集方案确定后,根据方案实际情况,进一步洽谈。
四、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C5086室(秘书处)
联系人:许先生、龚小姐
联系方式:0755-88128635,0755-88125150,邮箱:gongzr@fzb.sz.gov.cn
附件:1.《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2.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