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消规〔2024〕1号
各区消防救援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为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专业力量建设,有效缓解基层消防监督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经研究决定,市消防救援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深圳市消防监督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消防救援局 深圳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24日
深圳市消防监督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消防监督执法专业力量建设,有效缓解基层消防监督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消防救援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工作部署、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管理部和司法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监督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消防救援机构消防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防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消防救援机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选聘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检查员的职责
第五条技术检查员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
(三)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
(四)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五)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完成消防救援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检查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重点对有关国家消防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
技术检查员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技术检查员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的授权,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
第六条技术检查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用技术检查员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第三章 技术检查员的聘用与考核
第八条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内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风险状况、执法管辖企业数量、重点检查企业类型、执法难度、执法能力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技术检查员的数量,明确岗位设置要求,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严格控制聘用技术检查员的数量,原则上技术检查员队伍规模不突破现有消防专干数量。
第九条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监督工作实际需要,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技术检查员。
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以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技术检查员应当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试成绩原则上占考试总成绩比例不低于60%。
第十一条技术检查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通过考试的方式聘用: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二)具有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相关安全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相关领域职业资格;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原武警消防部队自主择业、国家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实践经验丰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第十一条第(一)(三)(四)项条件要求的,可以不受第(二)项规定的限制,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为技术检查员。
第十三条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技术检查员的岗位特点、专业水平、技术职称、工作任务量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技术检查员的薪酬待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技术检查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聘用技术检查员。有关合同应当明确技术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技术检查员的聘用期限,根据执法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聘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或者终止等有关事项,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在试用期间,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技术检查员进行岗前培训,技术检查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培训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通用行政执法知识。技术检查员经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技术检查员工作证。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视为试用期不合格,不予正式聘用。
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定期轮训、专题培训、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技术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定期轮训、专题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可以按规定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组织培训考核。
技术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由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纳入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予以统筹安排。
第四章 社会监督员聘任与职责
第十五条市、区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推荐或者邀请的方式聘任社会监督员。人选应当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法治意识,热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并有一定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通过推荐方式聘任社会监督员的,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商请有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提出推荐人员名单,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颁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证。
第十七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或者其他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经征求本级人大、政协以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向有关人士发出邀请,经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颁发社会监督员工作证。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员主要履行下列消防执法监督职责:
(一)反映社会公众对消防救援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
(二)提供有关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的问题线索;
(三)其他有关执法监督事项。
第十九条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问题线索,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反馈。重大执法事项,可以邀请社会监督员现场监督。
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联系机制,定期通报行政执法情况,组织开展工作交流。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3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聘。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
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技术检查员开展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作为续聘、奖惩、薪资、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
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社会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依法予以保障。
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原则上不发放报酬。
第二十二条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为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技术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三条经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后,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的制发和统一管理。
工作证应当标注姓名、使用单位、岗位名称、发证时间、有效期、证件编号和发证机关,贴持证人照片,并由发证机关加盖专用印章。
第二十四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在聘用、聘任期限内,因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或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应当予以解聘。
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解聘人员及解聘原因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机构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被解聘的,应当将工作证件、防护装备、技术装备等交回市、区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五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警示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致使未能正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对执法对象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擅自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工作证件的;
(六)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有关执法工作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七)解聘后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
(八)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处理。
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介入调查的,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按照有权机关要求对有关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研究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作为有权机关认定责任的参考。
第二十七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办法明确的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因履行本办法明确的职责,遭受不实投诉、诬告以及诽谤、侮辱,经调查认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市司法局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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