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10号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如桂
2018年7月9日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2018年7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按照“投资服务需求、设计服从规划、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构筑政府管理和项目管理“双流程、双优化、共提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财政性资金开展的用于民生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等涉及空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建类和市政类。
轨道交通项目、围填海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全流程遵循主动服务、优化审批,强化职责、放管并重、流程管控、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善职权行使方式,简化审批受理材料,优化办理环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实行主办负责制,避免重复审批、重合管理,在审批过程中主动指导、协同推进,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统一审批标准,简化业务流程,开放业务数据,提供工作指引,规范办理行为。改变坐等审批、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增强职能履行和职责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审批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或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建设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第六条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应满足审批部门、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多方使用单位共同应用的要求,各部门审批系统与在线平台对接,数据双向实时流转,在线平台实现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的强制共享、结果互认,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全业务流转、全方位监管,严禁在在线平台之外业务流转。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流程按照项目建设的时序,分为立项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施工许可三个阶段,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相同。
每个阶段包括应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两类事项并行推进。各阶段内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具备必要条件即可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建流程图、各阶段具体事项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
截至施工许可办理完成,房建类(含市政非线性)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85个工作日以内,市政线性建设项目控制在90个工作日以内。
第二章 立项及用地规划许可
第八条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2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定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核发2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赋码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并印发相关文件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即按照计划所列项目向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直接下达前期经费。
各部门报市委市政府决策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完成赋码并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下达即为项目启动,并作为项目立项文件。
建设项目提交市政府研究决策之前,项目提出部门应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运输、人居环境、水务、工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对项目涉及的规划、用地、资金等重大问题充分研究,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条 前期经费下达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房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主体功能和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建设起止时间、经费额度等内容。
前期经费可用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概算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估、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五通一平、生活临建设施建设、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经费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5%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需开展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下达经费。
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整合规划国土、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洋、林业、水务、气象、海绵城市等各领域空间性规划和相关规划信息,形成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
“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为项目论证、项目生成提供平台支撑,为在线平台提供空间数据和相关功能支撑,为项目建设提供信息查询。
第十二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出初步选址方案并结合辖区政府及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国家安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轨道、文物、民航、机场、燃气、电力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对于项目选址及用地的意见,确定项目用地并出具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或出具规划设计要点)。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用地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对于市政线性类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人居环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水务、林业、轨道、文物、民航、机场、燃气、电力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对方案设计出具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再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手续。
市政道路、交通枢纽场站、公交首末站等交通工程项目,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与规划国土部门同步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并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先行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获得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即可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房建类项目涉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等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先出具规划设计要点。规划设计要点应包括用地性质、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限高、建筑退红线要求、车辆出入口等信息,暂无法明确的要点先提出最低限度要求,满足项目方案设计的需要。
第十五条 凡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用地规模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不涉及土地整备及农转用问题的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核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其他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出具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书、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时,即启动用地报批、项目报建工作。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出具工程规划审查意见)15个工作日内办结,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2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政线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5个工作日内办结,概算批复20个工作日(或概算备案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取得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用地规划许可或规划设计要点后,开展设计招标,即可会同中标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方案设计审查,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规划审查意见),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开展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通过后,再申报概算。
在项目设计过程中,需要查询地下管线信息或档案的,建设单位凭选址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向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档案部门查询,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档案部门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可行性分析、技术工艺方案、选址与建设工程方案、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分析、招标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社会效益评价、综合结论等内容,根据有关定额测算项目估算总投资。
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第十九条 项目总概算编制内容包括编制说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内容,根据有关定额测算项目概算总投资。
对于项目申报概算的总投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内,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基本一致的,实行告知性备案。
项目概算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20%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概算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2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标准等的项目,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修编,直接审批项目概算。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包括资金申请原因、项目背景、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支撑条件、建设方案、总投资估算、实施进度安排等内容。
对于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项目或投资补助类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概算审批,直接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即为项目启动。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加入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分析等相关内容,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另行进行节能审查:
(一)抽水蓄能电站、水利、城市道路、公路、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等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和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完成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设计要点尚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在施工许可前取得用地规划许可。
若项目位于国家安全、轨道保护、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需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国家安全、轨道安全、文物保护等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大型建设项目的,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视需要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涉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满足初步设计需要。
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核、地名批复(包括建筑物命名/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开设永久路口审批与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
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办理开设永久路口审批及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占用挖掘道路、开设临时路口由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从产权管理和交通秩序管理方面分别并行办理,统一出证。
第二十四条 对于市政线性类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国家、省事权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可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
河道整治项目的防洪、截污治污、生态修复等工程无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按照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法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即可办理消防设计审核。
除前款规定外的建设项目,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后,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对自建、免建及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项目提出人防工程建设要求,需建设人防工程的,相关设计可以纳入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同步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告知性备案。如涉及不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珠江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的也同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除可以免于办理水土保持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在城市已开发区域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
第四章 施工许可
第二十九条 施工许可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可视项目建设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图审查,对建筑规模较小、技术要求简单等无需委托审查的,在项目申请施工许可时做出书面说明。
各审批部门不再对施工图的技术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审批。项目建设、设计单位或审查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员、执业资格人员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相应终身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格的服务机构对规划、建筑、人防、防雷、海绵城市等设计内容技术进行统一图审的,均实行告知性备案。
第三十一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项目开工前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或完成备案,在此之前可开展地质勘探、平整场地、基坑支护、桩基、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工作。
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水利、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燃气生产和供应、油气站、保障性住房、学校(有实验室的大学除外)、市政公园、公共场馆、综合管廊、码头等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只要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均实行告知性备案。
对原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免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各类许可证件或批复文件,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对于因国家、省事权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完成的,须在房建类项目主体开工前或市政线性类项目实体开工前办理完毕。凡需报国家、省审批的事项,市对口部门负责与上级部门主动协调,建设单位积极协助。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即可开展施工招标。
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告知性备案,尊重建设单位自主权,招标条件、招标组织应根据项目实际设置,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招标人全面负责。住房建设部门应做好指导,加强监管。
需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民生实事工程、应急工程及其他工期紧急工程,依法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发包。
第三十四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凡已依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已完成基坑支护、土石方、桩基础施工图的,住房建设、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合并办理施工许可(专项)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即可开工。
对于市政道路项目,凡已依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临时设施搭建(含临时施工便道)、交通疏解、管线和绿化迁改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交通运输部门合并办理施工许可(专项)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即可开工。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监理单位,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后,办理施工许可无需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劳务工工资分账协议,无需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选择联合验收或分项验收。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需要,配合实行联合验收或部分联合验收,统一验收竣工图纸、统一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单位需要采取分项验收的,由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并联组织验收。
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验收测量数据纳入在线平台。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竣工测绘报告后,应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房建类项目完成不动产登记作为在线平台建设项目审批办结信息,市政类项目以竣工验收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办结信息。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供水、供电、燃气、轨道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入驻市行政服务大厅,规范简化施工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程序,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公布办事流程,公开各项费用,明确办理时限,不得设置任何报装前置审批。
在项目前期勘察、施工和报装阶段,市政供水单位根据该阶段项目所需用水量,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为项目提供施工临时用水服务。
第四十条 对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等特定区域,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区域评价指引,明确区域评价办理指南,区域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压覆矿产资源、气候可行性、地震安全、水务、海绵城市、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的区域评估评审,编制区域评价报告,明确评价成果适用范围、条件、效力。对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适用条件的区域内单个投资项目,无需单独开展相关评估评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别管理,强化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主体责任,方案设计、技术审查人员对其出具的结论终身负责。对已有独立技术审查意见的,审批部门原则上只进行形式性审查;对于行政审批中附含技术审查的,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包含该部门的技术审查时限。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和安全、质量规范。
各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给排水、交通运输、人防、燃气、节能(绿建)等技术审查内容,结合审查技术要求,分类制定通用性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质量规范。
市住房建设部门牵头梳理各部门通用性技术标准和安全、质量规范,消除标准规范适用不统一问题。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应优化整合内部各类审批事项,确定牵头处室,主动将项目情况和办理结果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及建设单位,办理意见或批复内容应包括对项目办理的指引。各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情况和相关部门发送的项目信息、需求和意见,指导协助建设单位解决项目报建中的问题,涉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事项对口部门须主动协调。
各部门应明确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及首席代表团队,进驻行政服务大厅现场办公,提供现场咨询、现场协调以及在线咨询服务,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在行政服务大厅直接办理。
第四十四条 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就项目选址及用地、工程规划等征求意见时,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反馈,有不同意见的须说明理由并提交明确的指导建议,由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牵头协调。涉及城市空间布局的,由规划国土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职权确定。涉及省级以上事权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对口上级部门、争取支持。
第四十五条 在线平台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相关事项跨部门协同办理的平台,并作为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的在线受理系统。
在线平台应实现建设项目的事项情形管理、阶段内事项“一表制”并联审批、项目中申请材料和批复结果强制共享复用、项目推进流程可视化跟踪等功能,与市“多规合一”平台对接融合。
在线平台汇集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由信息提供部门负责,并直接作为审批依据,各部门可根据在线平台调取的信息办理审批。
第四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财政、规划国土、市场和质量监管、人居环境、交通运输、文体旅游、住房建设、水务、城市管理、气象、应急、安全生产、公安交警、公安消防、档案等涉及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部门负责在线平台的应用,加强执行项目代码制度,严格项目代码核验,确保本部门审批业务系统与在线平台双向实时连通,部门审批业务系统的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须实时流转至在线平台。
建设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完成项目审批的事项报件、项目变更、中止申请等,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各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处理本部门审批业务系统与在线平台数据交换及其他业务运行的异常问题,制定异常问题应急解决预案,确保本部门信息系统稳定运行。
第四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在线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根据项目报建需求,拟定业务信息共享要求,配置审批业务链条、事项材料结果映射关系,维护并联事项“一表制”表单,监控并预警业务办理进度。对审批部门超时限办理、无充足理由退件等问题进行通报。制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预案和安全防护策略,保障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办事指南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即时转审批部门办理。除以下情形外,审批部门不得拒收、退件:
(一)申报材料与建设项目事项办事指南要求不符的;
(二)项目情况或申报材料明显不具备许可条件的;
(三)建设单位主动申请要求撤回的;
(四)伪造申报材料的。
申报材料不具备许可条件或内容深度达不到审批要求,但能补齐补正的,审批部门通过在线平台一次性明确告知建设单位补齐补正要求。需要补齐补正申报材料的,以完善材料后为正式受理时间。
建设单位收到补齐补正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未补齐补正材料的,予以退件处理。退件处理的,在线平台纳入报件质量统计。
申报材料和审批结果的收发及流转、办事信息的推送,按“一门一网”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工作,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须最终确定项目建设的需求。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各项标准,与政府部门协同配合,提高项目相关设计文件、申报材料的质量,及时报建,项目报建情况纳入在线平台数据分析。
第五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在线平台,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在深圳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评价报告按年度在在线平台上公布。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依托在线平台,对项目审批全流程的审批服务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限以及项目报建等实行网上监督、实时预警、绩效考核。
对主办部门未履行职责,对不按规定的流程、时限实施审批的,或审批部门没有按要求提前介入,或没有提供明确意见,导致项目审批迟滞的,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形提请市政府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房建类项目,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体设施、保障性住房、产业园区及其配套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类项目,主要包括道路(含桥梁、隧道)、综合管廊、市政管网、河道综合整治等线性建设项目,以及综合性交通枢纽、立体停车库、市政园林、污泥处置厂、水厂、水质净化厂、排涝泵站、边坡加固及维护、水库管养用房等非线性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 市政非线性类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参照房建类办理流程执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参照《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
电网工程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参照本规定执行。
其他市政府投资项目及各区(含新区、合作区)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规划设计要点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1.用地单位;2.用地位置;3.地块编号;4.用地项目名称;5.用地性质;6.总用地面积,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绿地面积,道路用地面积,其他用地面积。
二、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用地面积计算指标。
1.建筑容积率;2.建筑覆盖率;3.建筑间距;4.建筑限高;5.建筑面积:(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交通、不计容积率)
(二)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
1.建筑退红线要求;2.总体布局要求。
(三)市政设施要求。
1.车辆出入口;2.人行出入口;3.机动车泊位数.非机动车泊位数;4.室外地坪标高;5.给水接口;6;雨水接口;7.污水接口;8.中水接口;9.燃气接口;10.电源;11.通讯。
(四)其他要求(备注)。
1.绿色建筑要求;2.海绵城市要求;3.新能源推广要求;4.轨道要求;5.环保要求;6.公共设施配套(公交场站、幼儿园、中小学、市政设施、社康中心、垃圾站、警务室、社区服务站、文化站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