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渠道听取民意、增强公众互动效果、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深圳市法制办于2018年9月6日下午,通过“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举行了《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网络立法听证会。现将立法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管理办法》中公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听证,主要议题包括:
(一)是否赞同《管理办法》对校外托管机构设立类型、登记变更、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赞同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卫生食品安全、消防等安全保障义务?
(三)是否赞同《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四)是否赞同《管理办法》关于家庭式托管的规定?
参加本次听证会的人员包括:
(一)听证人。市法制办3名工作人员(社会法规处处长林正茂、社会法规处副处长朱晓曼、社会法规处副调研员杨林)组成听证组,听证会由林正茂主持。
(二)听证陈述人。本次听证会邀请53名市民、5所学校、12家机构参加。其中有36名市民、3所学校、10家机构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列席人员。本次听证会还邀请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委、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列席听证会。
下午3点,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市法制办先就听证事项作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管理办法》修订的原因及背景情况,随后非部门陈述人就听证事项发表相关意见和建议,之后主持人对听证会作了简要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整个听证会历时两个小时。
二、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一)是否赞同《管理办法》对校外托管机构设立类型、登记变更、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非部门陈述人一致赞成对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商事登记制度,认为允许校外午托机构举办者设立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与实际情况相符。部分非部门陈述人反映了目前校外托管机构办证过程中遇到的环节多、门槛高等问题,建议简化办证流程。
(二)是否赞同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卫生食品安全、消防等安全保障义务?
大部分非部门陈述人赞成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卫生、食品安全和消防管理,认为设定卫生、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要求要清晰、切合实际。部分非部门陈述人对消防审批条件、食品安全审批条件、人均面积要求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降低审批条件,减低门槛。
(三)是否赞同《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方式?
大部分非部门陈述人支持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认为应当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形式,监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必须清晰、明确,并建议各行政部门做出具体指导。部分非部门陈述人建议由街道、社区工作站进行监督管理,通过行业协会规范行业管理,也可考虑参照幼儿园的管理模式,实行规范化管理和普惠午托班。
(四)是否赞同《管理办法》关于家庭式托管的规定?
部分非部门陈述人赞成学生家长间以互助的方式开展托管,认为家庭式托管人数少,学生家长间比较熟悉,家长更放心,是中国式风俗,可以保留。部分非部门陈述人表示反对,认为家庭式托管可能产生超范围经营的问题,管理部门难以掌握家庭式托管的地点和规模,监管难度大,存在安全隐患。
三、处理建议
(一)关于听证事项一的处理意见
根据非部门陈述人的意见,我们将保留《管理办法》有关校外托管机构设立类型、登记变更以及过渡期的规定。将提供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视为一般的商事主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再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发证;在托管服务方面按照服务事项依法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关于听证事项二的处理意见
根据非部门陈述人的意见,我们将保留《管理办法》关于卫生食品安全、消防等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等卫生、食品安全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托管机构实际,分别制订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条件指引和消防条件指引。
我们将会同市场监管、消防部门对听证会上非部门陈述人所提出的关于食品安全条件和消防条件的具体意见进一步研究。
(三)关于听证事项三的处理意见
根据非部门陈述人的意见,我们将保留《管理办法》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方式的规定,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基层监督管理、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等其他建议我们将尽量在《管理办法》审查修改中进行研究、论证。
(四)关于听证事项四的处理意见
根据非部门陈述人的意见,我们将根据家长、午托机构、监管部门对家庭式托管的意见和建议,论证是否在《管理办法》中对这类托管方式作出专门规定。
下一步,市法制办将结合听证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推动《管理办法》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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