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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立法听证会报告

来源: 日期:2016-12-2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人身安全,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可执行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政府法制办于2015年12月30日下午 14:30- 18:00时举行了《深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听证会主要针对校车安全管理立法中公众较为关心、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进行听证。《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近日以市政府令第294号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校车安全管理范围

  听证代表们普遍认为将接送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纳入校车安全管理范围是十分必要的。结合我市实际需要,《若干规定》参照《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将接送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纳入许可管理。

  二、关于提供校车服务的主体

  有的听证代表提出将乘车学生监护人自行提供接送学生的车辆纳入校车管理范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省实施办法》规定,申请校车使用许可须提交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租赁合同。我市公办学校实行就近入学,需要乘坐车辆上下学的学生不多,因此公办学校均不提供校车,而且学校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通常都不愿意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这样的责任书。因此,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校车使用许可的范围仅限于学校自有或者租用的校车。此外,由于家长组织松散、流动性大,难以保证严格运作和监督,责任主体不明确,又无资产保障,一旦出现问题难以承担责任。因此,《若干规定》未将监护人自行租赁的接送学生车辆认定为校车进行许可管理。

  三、关于委托实施许可

  听证代表们普遍赞成委托区教育行政部门、新区管委会实施校车使用许可。《若干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区教育行政部门、新区管委会实施本辖区所属学校的校车使用许可及管理权限内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理顺许可的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和高效便民。

  四、关于延长许可有效期限

  听证代表们普遍赞成延长许可有效期限。《若干规定》将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从目前的1年延长为3年,减轻了校车使用单位负担。

  五、关于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听证代表们剖析了目前我市校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优化校车使用许可程序、清除校车驾驶人签注障碍、改善校车上下车站点等具体管理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为规范实施校车使用许可,方便申请人办理,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若干规定》规定了多项便民的安全管理措施:一是教育、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校车审查信息系统,方便申请人提交校车许可申请材料,及时共享、通报校车管理信息;二是跨区服务多所学校的校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校车使用许可以及校车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申请人不再需要向多个辖区的管理部门申请许可;三是允许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通过校车审查信息系统临时变更具有合法资格的校车驾驶人、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等事项,临时变更期限限定在15日以内,以便应对校车及其驾驶人出现的突发情况。

  听证代表们还就校车驾驶人条件、校车优先通行规则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全部具体意见及采纳情况附后。

  在《若干规定》出台前,市法制办认真研究、吸收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教育、交通、公安交警等管理部门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立法工作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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