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按照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市场监管委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了相关立法草案修订送审稿。市法制办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公开向社会及有关部门、企业及研究机构征求了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拟于2016年12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30—17:00,通过“深圳市法制办”微信公众号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听证议题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若干规定》中公众较为关心、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听证,希望就以下议题收集到更多的意见和建议。听证的主要议题包括(按照条文顺序):
(一)如何更好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参与机制。
《若干规定》中要求市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单位应发挥市场对知识产权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参与机制,通过扶持、引导、制定标准等形式,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该项机制为深圳首创,也是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改革创新举措。
相关条文见《若干规定》第九条 --第十三条
(二)是否适宜在《若干规定》中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取证见证。律所的见证,面临客观性、合法性等多种挑战,其效力如何,以及是否可以在特区立法中作出规定。
相关条文见《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三)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可行。
对非法经营额的计算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标准,导致以此为定案依据的行政处罚结果也发生差异,更重要的是,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相互移送过程中,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证据认定上出现分歧,为了统一对非常经营额的计算标准,《若干规定》参考了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
相关条文见《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四)关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否有必要规定此条款,目前条文的具体内容是否合理、可行。
商业秘密保护中,关于损失计算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深圳创新企业的一个突出问题。对于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有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中也存在一些可以细化的地方,可以在地方立法时予以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业秘密有两种形式: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于侵权但并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如果是技术秘密本身是由技术方案构成,其技术特性和专利性质相同,因此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计算;如果是经营秘密,由于其并非技术方案,和专利存在区别,直接引用专利法的计算方式不是很恰当,应该予以另行计算。二是对于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侵犯者的主观过错、侵犯情节综合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相关条文见《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专利权人损失数额的计算以及专利赔偿的规定,是否有必要规定此条款,目前条文的具体内容是否合理、可行。
深圳作为一个创新型城市,其大部分的市场主体都是技术创新主体,因为专利权的保护对于深圳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是尤为重要的。其中,较高的专利判赔水平对专利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若干规定》明确列举了确定专利损失数额的考虑因素,试图为判赔计算提供进一步明确依据。
相关条文见《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六)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是否有必要规定此条款,目前条文的具体内容是否合理、可行。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条款,我们收集到比较多的意见。有意见认为:随着国内创新产业融入国际规则、参与国际竞争,即将快速发展的专利运营是必然趋势,而工业标准行业是深圳产业的重头,标准必要专利政策对深圳产业创新能力具有实质性影响。如何推动企业持续高额投入开展标准研究,是占领创新能力制高点的重中之重。而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在事实上越来越超越关税等传统工具,成为各国国际贸易和竞争最重要的政策工具,因此,有必要加强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
在我们赴企业调研以及征求意见中,也有观点认为:标准必要专利与普通专利无异,无必要对其进行特殊保护。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保护,有违标准专利池的建立以推进产业应用的初衷。标准制定者将专利私有财产权,通过技术标准的公共影响力通过标准必要专利的形式锁定到标准制定者联合推广的产品里面,其不合理地放大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性,不合理地加大了标准实施人的负担。建议应当适度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的滥用,而非给予更加特殊的保护。
标准必要专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学界和司法界也多有研究、讨论。《若干规定》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为依据,尝试对司法解释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拟解决如下问题:1、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人的FRAND许可的原则性要求;2、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对FRAND许可原则性要求的细化;3、对不履行FRAND许可义务的禁令等司法救济。
相关条文见《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七)关于网络版权条款。是否有必要规定此条款,目前条文的具体内容是否合理、可行。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影视聚合APP成为网络盗版的主要形态之一。在技术层面,影视聚合APP涉及下列行为:聚合+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深层链接。在商业层面,影视聚合APP无须购买视频版权,无须配置内容服务器,无须投入很大宽带成本,通过前述技术手段将正版视频网站上的视频内容直接在其平台上向用户播放(提供),不但截取正版视频网站的网络流量,而且通过破坏广告、付费会员等盈利机制使正版视频网站无法收回其投资。另一方面,作为云时代的产物,网盘在传播盗版内容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集存储、秒传、读取、公开分享、下载、搜索等众多功能于一身的网盘天然具有传播盗版内容的趋势。面对被冠以“盗版乐园”的网盘,国家版权局去年10月出台《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对网盘予以规范。其后,网盘使用秩序有所好转。行业中一些知名网盘服务商因为监管难题而决定关停个人网盘业务。《若干规定》对提供网盘、网络内容聚合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义务作了规定。
相关条文见《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八)关于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是否有必要规定此条款,目前条文的具体内容是否合理、可行。
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仍在修改中,因此《若干规定》参照商标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针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惩罚性赔偿机制上作了一些突破性的尝试。
相关条文见《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九)其他有关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组织方式
本次听证会采用网上听证方式,通过“深圳市法制办”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
三、报名方式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以报名参加听证会。有意参加听证会的朋友,请您关注“深圳市法制办”微信公众号,并于2016年12月12日22:00—12月22日0:00期间,通过公众号菜单“互动交流”—“微信立法听证”报名参加听证。
四、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我办将通过深圳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简要导引
2: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