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可执行性,深圳市法制办于2016年9月21日下午14:30-17:00时举行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微信立法听证会,就《条例》中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公众较为关心、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和内容进行了听证。参会代表围绕听证议题作了陈述,积极建言献策,听证会取得了预期效果。
一、环境公益诉讼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和所获环境赔偿金的管理有必要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对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予以了明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法定的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同时考虑到环境违法案件还涉及到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对案件的处理较为熟悉和专业。因此,《条例》拟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可以作为法定的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促使其履行更多的环境保护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获环境赔偿金应当纳入环保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支付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等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项目。
参会听证代表对于环保部门作为法定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大多数持支持和肯定的态度;有些听证代表建议放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起;有些听证代表还建议环保部门应作为第一顺位申请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获赔偿金应该由专门成立的机构或者第三方管理,既方便使用,又保证安全。
二、公共场所的噪音问题成为城市治理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管理的主体和管理措施
公共场所的噪音如广场舞,因为界定标准的缺乏、取证难及有效监管手段的缺失等原因,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致使其成为近年来城市管理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相关的投诉也居高不下。参会的听证代表也提出了不少的投诉,希望政府对噪声问题加强管理。
对于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噪声的管理,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由公安部门进行管理。考虑到公共场所的范围广,主要涉及到市民的娱乐生活,且执法大多通过劝阻、制止等教育手段为主。因此,《条例》拟对执法主体作变通规定,希望通过城管部门的街道综合执法队伍的日常巡查予以解决,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公共场所噪声的管理,大多数参会听证代表认可由城管部门管理,也有建议由城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管理;关键在于创新管理手段,通过建立简易处罚程序、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作用、信用惩戒和激励等手段,破解管理中取证难和有效监管手段缺失的难题,避免噪声扰民。
三、光污染问题成为城市治理的难题之一,社会关注度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管理的主体和管理措施
光污染问题也是近年来城市管理的难题之一,社会关注度高,投诉率也高。对于光污染的概念界定、认定标准以及管理主体确定等问题,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条例》拟根据我市实际,主要对玻璃幕墙和户外灯光产生的光污染问题作出规定。
对于因玻璃和金属幕墙产生的光污染问题,由于光污染标准的缺失,《条例》拟通过规范幕墙材料的设计、使用来达到防治光污染的目的:一方面要求在设计环节,要充分考虑幕墙的光污染预防问题,在生产和施工环节,要严格落实设计环节的要求,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没有技术规范的,授权相关部门制定,建设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另一方面,已建成的建筑物造成光污染的,所有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反光影响,建设、环保等部门予以协调。
对于因户外灯光产生的光污染问题,要求户外发光或者照明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采用新型灯光工程技术,避免干扰居民,并由城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参会的听证代表对光污染问题给予了很大的关注,除了有些代表提出相关投诉外,更多的听证代表认为光污染问题重点在预防而不是靠治理,有些听证代表建议从规划层面,加强对建筑设计施工方面的环境影响评价,如参照上海做法,由环保部门进行幕墙光污染环境影响评价;灯箱广告夜间使用要限时限区域,争取从源头解决光污染问题。
四、机动车尾气是制约我市PM2.5浓度的主要因素之一,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有必要对机动车尤其是高排放机动车采取相关的限行等措施
据分析,机动车尾气是制约我市PM2.5浓度的主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我市一直致力于黄标车的淘汰工作,通过限行、财政补贴、强制报废等手段基本淘汰了黄标车,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从2015年底,我市所有路段24小时限制黄标车通行。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结合我市实际,根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条例》拟对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如下管理措施:一是由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名录;二是对于尚未投入使用的车辆,列入名录的高排放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不予办理登记使用;三是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机动车,授权市政府划定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使用的区域;四是高排放机动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如颗粒物捕集器)的,不受限行和限制使用措施的约束;五是本市销售、安装的污染控制装置(如颗粒物捕集器)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参会的听证代表有些赞同对高排放机动车实施限行,并应通过加大处罚、增设年审条件等方式直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有些听证代表不赞同限行措施,认为不应该强制要求安装颗粒物捕集器,而应通过完善公交设施、引导绿色出行和加大执法检查等手段解决尾气污染问题。
五、环保信用记录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守法情况的反映,也是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
2013年后,我市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商事登记的前置审批变更为后置审批,使得我市近年来商事登记主体数量激增。在此背景下,审批部门(包括环保部门)的监管措施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诚信约束成为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
为此,《条例》拟设定如下环保诚信管理措施:一是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保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收集、记录和管理环保信用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与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二是环保信用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听证代表们提出,环保信用评价如“黑名单制度和不良信用制度”应慎重,避免对企业产生过大的影响;环保部门应重点记录和公开环保信用记录,如何应用该记录可以由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自行把握。
此外,参会的听证代表还对《条例》的其他内容,如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按日计罚的适用范围、水污染防治等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市法制办将会认真吸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后,适时提请市政府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