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发扬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立法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根据立法计划和工作安排,深圳市法制办于2016年5月6日下午在市民中心C2121会议室召开《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此次听证会采取现场听证和网络听证同步进行的方式,这也是全国首例微信立法听证。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模式创新广纳民意
听证会采用“现场听证会+微信平台听证会”的创新模式。利用先进技术,实现“互联网+听证会”的立法工作形式创新,除举行传统现场听证会外,同时利用市法制办微信平台举行了微信听证会,是进一步推动公众更广泛深入参与立法形式的全新尝试。
听证会参加人员具有广泛性。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门代表、企业代表和市民代表共19人参加线下听证会。有近百人报名参加微信听证会,市法制办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50名微信网友作为微信听证陈述人,包括专家教授、律师、从事信用的专业人士、IT人员、社会工作者、企业高管等社会各界人士,主要来自本市,也有个别市外人员,实现了立法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目的。
实现听证会线上、线下的互动。听证会不仅听取现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而且听取微信平台上网友的相关建议。通过微信听证后台将现场代表发言摘录发布到市法制办微信平台上,对于精彩的微信网友发言也同步推送到听证会现场,听证会现场和微信平台的听证代表们互动频繁、气氛非常活跃。
二、议题丰富讨论热烈
听证会选取了公众较为关心、理论和实践争议较大的6个议题展开了积极讨论:
一是哪些信息应当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目录范围?
二是除强制征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外,是否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征集其他信息?
三是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查询最佳方式是什么?
四是公共信用信息可以在哪些范围内强制使用,如何落实惩戒措施?
五是是否可以建立信息主体信用承诺制度?
六是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如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与社会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如何衔接?
参会代表对听证会议题展开了精彩的谈论和发言,选取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简介如下:在信息披露时应保护个人隐私问题上,市政协委员崔军建议,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应提供一个救济的途径,比如录入个人不良信息时,应通知本人。若本人对此信息有异议,要给其一个申述、补救的机会,否则会影响个人未来的发展。关于平台建设,微信网友杜建民提出可以考虑让信用好的企业参与甚至承接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如华为、腾讯等企业,政府建立监管机制并定期进行审计与实施监督。在信用信息的安全保护问题上,市人大代表孙湧表示,立法应以执行为目的,要能落地能操作,同时失信评价和大数据分析只能针对机构组织,对个人要严加保护。市人大代表陈洁表示目前信用体系建设首要就是要推动个人诚信意识,信用信息能使人们有真正的约束感。微信网友曹博士认为,信用承诺制度可能会降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权威和尊严,依法直接推行将违法失信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更节省成本,更为简便。市人大代表白宏提出,保护隐私和公开信息要做到平衡发展,不同失信行为要分级对待,如信用卡拖欠100块和恶意拖欠贷款100万要区别对待。市佳信隆信息咨询公司的王纯红提出,经营信息也就是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应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可以参考国外做法,按不同企业区别认定,同时公开失信信息就是最好的信用惩戒措施。微信网友薛世峰建议,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应该只是信息提供者,不应该是信用评估者,评估交给信息使用者自己去完成。
三、《管理办法》修改完善情况
由于此次听证会采用“微信+现场”的创新模式,我们收到许多修改意见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事先提出的6个议题。考虑到公共信息管理立法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争议性大,同时考虑到实用性、可行性、操作性,我们将《管理办法》做了系统全面的修改完善,其中需要说明的内容如下:
1.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规定,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属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部分,是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行政引导和公共服务的体现,其范围包括政府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进行的基础性信用系统建设、基本的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和覆盖全社会的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等方面。其特征体现为基础性和公共性,具体表现是:一是推动建设跨部门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二是只采集公共信用信息,主要涉及违法犯罪惩处和其他不良行为信息;三是提供的公共服务基本是免费服务,对内辅助政府信用监管,对外满足社会基本信用查询需求,同时对专业机构开放信用数据,降低其信息采集成本,推动信用信息在全社会传播;四是在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方面,推动构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联合惩戒措施,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因此,根据国家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位,《管理办法》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规定为:国家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2.关于公共信用机构的职责。为规范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活动,推进我市公共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市编办《关于我市公共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编办〔2015〕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规定,《管理办法》构建了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部门的职责体系,并规定了各工作机构的职能定位和分工:一是市政府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统筹指导协调我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简称“市信用办”;二是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在市信用办的指导下,负责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交换、共享和全市公共信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三是市公共信用机构在市信用办指导下,草拟相关的业务标准和政策法规,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社会披露、业务管理等工作。
3.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信息目录是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基础,也是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和使用的基础。《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了目录编制机构、目录编制内容、组织信用目录和自然人信用目录。在组织和自然人信息目录主要内容方面,《管理办法》按照能反映信息主体基本信用状况的原则,参考国家信用标准、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有关意见,同时结合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10多年的信息采集情况,对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信息进行了基本分类,分别是:基本信息、监管信息、涉诉信息和其他信息。此外,为保护个人隐私,《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禁止采集的信息类别。
4.关于信用信息归集方式。根据市编办24号文规定,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承担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交换、共享等职责,《管理办法》对此做进一步细化:一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归集,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应当通过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归集信息提供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二是充分保障信息归集后的使用渠道畅通,市电子政务资源机构应当将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完整、准确、及时的共享给市公共信用机构。此外,考虑到目前理论界、实务界,各地区、各部门对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界定颇有争议,为促进公共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和完善,《管理办法》增加了一条“协议采集”规定,即市公共信用机构可以按照平等互助、共建共享的原则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通过协议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应用、管理机制。
5.关于信息披露类别。信息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化解信用危机的主要手段。由于市公共信用机构主要承担的是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行政引导和公共服务职能,因此其信息披露不同于商业征信机构,主要解决的是社会大众基本的、大众化的信息查询需求,需要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基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属性不同,将信息披露分为两个类别进行管理: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市公共信用机构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服务窗口或其他方式向社会披露;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市公共信用机构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方式向社会披露,同时进行身份和书面授权核验,以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6.关于失信惩戒的多方位应用。失信惩戒主要手段是通过失信信息的传播和扩散以促进信息多方面使用,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管理办法》专章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措施:一是政府机关带头使用,在实施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等监管服务职能时,应当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二是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和协同监管机制,《管理办法》将7类严重失信行为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联合惩戒和协同监管的具体办法,市区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要求落实联合惩戒和协同监管措施。三是社会公众使用,《管理办法》鼓励市场主体主动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了解交易对象的信用情况,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附件:
1.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修改稿)
2.《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