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可执行性,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实整改方案开展开门立法,深圳市法制办于2014年7月25日下午在市民中心C2121会议室,举行了《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稿)》(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听证会时间:2014年7月25日14点30分至18点。
听证会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2121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一)列车因故延误五分钟以上(或者多长时间),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延误情况及原因,并应当向有需要的乘客开具延误证明?
(二)无票、持无效车票等乘车或者未主动补足票款的,运营单位是否可以加收五倍或十倍以下票款?
(三)乘客禁止携带乘车的物品中,是否可以携带活体动物(导盲犬除外)?
(四)是否应当一律禁止在车站付费区及列车内饮食?
(五)乘客遗失物(除贵重物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外)是否应当由运营单位自行处理?
三、听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人
1.首席听证人
黄新山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巡视员
2.听证人
黄祥钊深圳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处处长
张洁波深圳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处副处长
(二)书记员
凌 旭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处主任科员
(三)听证参加人
杨 勤 市人大代表
王 坚 市人大代表
张俞强市政协委员
王多加市政协委员
曾天林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法规处主任科员
胡春雷深圳市轨道办副处长
陈 琪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部副总
钱宇宏港铁轨道交通(深圳)有限公司法务
靳海燕 市民代表
王 琎 市民代表
陈冠材 市民代表
徐琳英 市民代表
张德菊 市民代表
彭村华 市民代表
古伊琪 市民代表
胡海兵 市民代表
四、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
1.关于列车延误应当告知并应乘客要求开具延误证明的问题。参会的经营者代表和专家代表认为,要求延误五分钟即告知乘客延误情况在操作上并不可行,因为涉及现行客流处理和信息发布哪一个优先处理的问题,建议放宽至八到十五分钟;并建议取消及时告知延误原因的要求。其他听证代表均认为延误情况的告知时间可以稍作放宽,但延误证明的开具时间应当应乘客的要求而定,不应限制在五分钟。
2.关于逃票行为应当重罚的问题。与会代表均认为,恶意逃票的行为应当重罚,部分代表认为加收票款属于行政处罚,不宜由运营单位收取,建议立法时考虑处罚权合法化的问题。
3.关于禁止携带除导盲犬以外的活体动物乘车的问题。与会代表均赞同导盲犬可以被携带乘车,并认为执行公务的军警犬亦应当在允许乘车的范围内,但对是否可以携带妥善封装未外露的小型动物乘车存在争议,大部分代表认为应当禁止,也有少数代表认为该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难于操作,且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应当准予携带。
4.关于列车内禁止饮食的问题。经营者代表认为,城市轨道交通属于人流密集的地下空间,虽然有功能强大的通风系统,但是在相关区域内饮食不仅会影响车站及列车内的安全卫生状况,还极易引发四害,地铁内有大量精密机电设备,老鼠、蟑螂等滋生容易危害机电设备的安全,进而影响运营安全。对于确实有需要进食的乘客可以在非付费区完成个人饮食需要后再进闸机乘车,以避免个人需要影响他人的情况,共同维护安全文明的乘车环境。市民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均赞成禁止在列车内饮食,但对是否在车站付费区内也禁止饮食存在争议,并认为对孕妇、哺乳期的婴儿、糖尿病患者等特殊人群应当做人性化处理,可以考虑设专区给上述有需要的人群进行饮食。
5. 关于乘客遗失物的处理问题。经营者代表认为,目前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日益堆积,占用大量人力物力,建议对发布招领公告6个月以后无人认领的物品处理程序进行明确。其他与会代表对此问题的意见较为分散,部分代表认为由运营单位自行处理的规定违反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对贵重物品规定不明确也会引起操作中的争议。
此外,参会的听证代表还对《办法》的其他内容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市法制办将会认真吸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后,尽快提请市政府审议。
专此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立法听证组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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