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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报告

来源: 日期:2019-08-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多渠道听取民意、增强公众互动效果、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和深圳市司法局于2019年7月16日下午14:30-17:30举行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人才住房办法》)网络立法听证会,对《人才住房办法》进行线上听证。听证会主要围绕人才住房的适用对象、如何合理规定人才租购人才住房的条件、退出人才住房的条件和加强人才住房监督管理的措施等议题展开。现将立法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办法》中公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听证,主要议题包括:

  (一)人才住房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二)如何合理规定人才租购人才住房的条件?

  (三)为了实现有限资源的公平善用,什么条件下需要退出人才住房?

  (四)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更好地加强人才住房监督管理?

  二、参加本次听证会的人员包括:

  (一)听证人。市司法局和市住建局5名工作人员(市司法局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审查二处副处长陈辉煌、副主任科员王菡,市住建局法规处副处长王必丰、规建处副处长谭天宇、房改处副处长李珏)组成听证组,听证会由陈辉煌同志主持。

  (二)听证陈述人。本次听证会邀请70名市民、4家机构参加。其中有42名市民、2家机构发表意见和建议,还有31多名公众在线旁观了听证。

  (三)列席人员。本次听证会邀请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署、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列席了听证会。

  下午3点,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市司法局先就听证事项作了简要说明,市住建局介绍了《人才住房办法》的立法背景,随后听证陈述人就听证事项发表相关意见和建议,之后主持人对听证会作了简要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整个听证会历时两个小时。

  三、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一)人才住房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大部分听证代表表示《人才住房办法》所规定的人才住房适用对象比较合理,因其主要依据 《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之规定,对于“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属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或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且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各类人才,可纳入我市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各区政府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执行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人才认定政策”;以及依据 2018年8月,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之规定,“人才住房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社会工作、党政等方面人才供应”,从而明确了人才住房既面向个人分配,也面向用人单位分配。

  部分听证代表表示,非全日制本科在增设相应合理门槛后,也应当纳入人才住房的适用对象。

  (二)如何合理规定人才租购人才住房的条件?

  大部分听证代表认为购买人才住房的条件应限定为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深圳没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二是在深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保。

  部分代表表示,对于不同学历的人才,其社保累计缴纳时间应进行区分,即相对于本科毕业人员,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社保累计缴纳时间应适当缩短。同时也有代表认为,对于购买人才住房的人才,应当设置一定的财产收入限额。

  (三)为了实现有限资源的公平善用,什么条件下需要退出人才住房?

  大部分代表表示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退出人才住房:一是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二是存在擅自转租、互换、出借人才住房的;三是无正当理由长期空置住房的。

  部分代表认为,对于达到一定收入限额的租住人才,以及未在本市工作并缴交社保的,应当退出人才住房。

  (四)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更好地加强人才住房监督管理?

  大部分代表认为,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以及加强用人单位监管责任的方式,对人才住房进行监督管理。

  部分代表认为,可以选择传统方式例如网格员巡查、个人申报等方式加强监督;也有代表认为可以选择纳入诚信档单、征信系统等方式形成一定的威慑力,从而达到监督管理的目的。

  针对听证会上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听证代表们最为关注的人才住房的适用对象和租购人才住房的条件问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和深圳市司法局将会继续深入研究大家的意见。本着“既要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也要充分注重权利平衡,避免权利滥用”的原则,对《人才住房办法》做进一步地修改、完善。

  四、处理建议

  (一)关于听证事项一的处理意见

  如何界定人才住房的适用对象,是《人才住房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在按照《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人才引进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明确了人才住房的适用对象。

  对于部分代表提出的非全日本科纳入人才住房的适用对象的观点,一是从深圳市以往政策以及现行各区的做法来看,当以学历来评定人才时,多按照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规定执行。如,《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规定,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的各类人才,可纳入我市人才住房政策适用范围。二是此部分群体可以通过入住面向用人单位定向配租的人才住房解决住房问题。三是一旦放开人才认定标准至非全日制本科,则涉及人数众多,不利于缓和住房供需矛盾。

  (二)关于听证事项二的处理意见

  合理设置租购申请条件,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提升人才安居工程的实施效果至关重要。对于如何合理规定人才租购人才住房的条件,有部分听证代表认为考虑到不同学历的人才,其工作年限长短不一,因此应当合理区分全日制本科、硕士及博士研究生的缴纳社保期限。对此,我们将认真考虑听证代表们的意见,做进一步论证。

  (三)关于听证事项三的处理意见

  部分代表认为对于一些租住人才房的高收入群体,其收入足以购买商品房的,应当退出人才房。对此,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收入高并非一定能或一定会选择购买商品房,也不能成为限制其租住人才房的条件,在其仍满足租住条件的情形下,应当充分考虑该人才的主观意愿。但对于部分代表提出的此点意见,我们也将认真讨论研究,充分考虑人才群体的切身利益。

  (四)关于听证事项四的处理意见

  大部分代表认为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并加强用人单位的监管。对此,我们已在《人才住房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实施诚信申报制度,明确人才住房申请人和申请单位需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同时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即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实现人才住房建设筹集、分配、流转等工作规范化管理,并与户籍、婚姻、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社会保险、征信等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从而依托信息化科技手段,建立健全智能化、信息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人才住房日常监督管理的精准、高效。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会同市住房和建设局继续修改完善《办法》,并尽快报请市政府审议。

  深圳市司法局

  201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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