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际,市档案局起草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报送我办审查。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月20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法规规章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法规规章”栏目提交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5080室(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wangh@fzb.sz.gov.cn
感谢您对我市法制工作的支持!
附件: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 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我市实际,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5年12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政府“放管服”职能转变新形势下,我市结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15年12月29日市政府令第283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16年2月1日开始施行。《管理规定》重新厘清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城建档案馆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明确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的责任主体,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管理规定》的出台有力推动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放管服”要求加快政社分开、政事分开的改革,完善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体系建设。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在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档案馆的努力下,档案管理的权责归属和业务流程逐步明晰、科学,档案形成、移交、管理和利用服务形成了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监督有效的管理闭环,做到应收尽收,有力推进了全市城建档案的规范管理。
与此同时,市档案局正在同步开展《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工作。《条例》作为特区法规,其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且可以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创新。因此,为减少重复立法和避免适用冲突,拟废止《管理规定》,并将《管理规定》涉及城建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纳入到《条例》中,一方面通过特区法规将城建档案管理的实践经验加以确认、完善和固化,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的档案形成及档案质量把关主体责任,维护我市城建档案管理体制机制的稳定性,同时针对违法行为设定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使得《条例》的规定更加适应新的形势变化和实践要求,实现特区立法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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