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16〕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的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重点在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等方面加强立法工作,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努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具体安排如下:
一、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项目(10项)
1.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
2.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4.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6.深圳经济特区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管理条例(责任单位:盐田区政府)
7.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8.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9.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10.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综治办)
二、拟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项目(8项)
1.深圳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责任单位:市经贸信息委)
2.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3.深圳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
4.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5.《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6.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
7.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8.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三、预备项目(18项)
(一)法规项目。
1.深圳经济特区海域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人居环境委)
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4.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5.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6.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7.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前海管理局)
8.深圳经济特区市容与环境卫生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二)规章项目。
1.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2.深圳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仲裁委)
3.深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责任单位:市无线电管理局)
4.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5.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
6.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7.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市城管局)
8.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9.深圳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10.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租赁办)
四、其他事项
(一)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未列入的项目,将根据本市改革、创新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改、废”和法规、规章清理情况,及时启动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程序,视条件成熟情况及时提请审议。
(二)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出的立法调研项目,由各责任单位负责推动,市法制办实行备案管理并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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