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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1-05-0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府〔2011〕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1年立法工作的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深圳市委五届六次全会、市人大五届二次会议、深圳市“十二五”规划精神,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国务院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2010〕45号),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任务为导向,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打造深圳质量这条主线,把促进特区一体化发展、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规范行政行为、推进和保障前海发展、推动体制机制自主创新、推进节能减排、建设低碳城市等方面立法作为重点,继续做好法规、规章全面清理后的修改工作,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促进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再创新的辉煌。

  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 

  (一)新制定法规项目(10项)。

  1.轨道交通条例。(责任单位:市法制办、交通运输委)

  2.行政综合执法条例。(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城管局)

  3.绿化条例。(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法制办)

  4.气象条例。(责任单位:市气象局、法制办)

  5.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6.格式合同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法制办)

  7.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责任单位:市前海管理局、法制办)

  8.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法制办)

  9.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责任单位: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法制办)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法制办)

  (二)修改法规项目(10项)。

  1.城市规划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法制办)

  2.政府采购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财政委、法制办)

  3.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法制办)

  4.失业保险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法制办)

  5.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法制办)

  6.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法制办)

  7.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法制办)

  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改)。(责任单位:综治办、市法制办)

  9.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法制办)

  10.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修改)。(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法制办)

  二、由市政府制定或者修改发布的规章 

  (一)新制定规章项目(13项)。

  1.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法制办)

  2.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法制办、教育局、南方科技大学)

  3.人才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法制办)

  4.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法制办)

  5.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前海管理局、法制办)

  6.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责任单位:市前海管理局、编办、法制办)

  7.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法制办)

  8.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法制办)

  9.地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法制办)

  10.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责任单位:市科工贸信委、法制办)

  11.行政电子监察办法。(责任单位:市监察局、法制办)

  12.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办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法制办)

  13.建设工程造价办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法制办)

  (二)修改规章项目(3项)。

  1.余泥渣土管理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法制办)

  2.医疗保险办法(修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法制办)

  3.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修改)。(责任单位:市城管局、法制办)

  三、关于大运会筹备阶段和举办期间的授权立法 

  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将于2011年8月12日至8月23日在深圳举行。为了促进和保障大运会的筹备和举办工作,确保大运会的顺利举行,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市政府在大运会筹备阶段和举办期间,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在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广告管理等领域,就采取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其他立法事项 

  (一)对本年度立法计划未列明而根据2010年法规、规章清理情况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法规、规章,及时启动修改或者废止程序,视条件成熟提请审议、发布。

  (二)根据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建议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房屋安全条例》、《土地管理条例》、《控制吸烟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立法项目列为调研论证项目,同时抓紧启动网络与信息安全、生物技术方面有关立法的调研工作。相关单位和市法制办要积极组织调研、论证,条件成熟时及时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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