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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永街道信访领域帮扶救助及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2-08-2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修订背景

  2022年6月27日,区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宝安区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深宝规〔2022〕3号)。为进一步加强平安福永创建工作,激励全社会参与平安建设事业,鼓励及时举报并排除各类社会安全问题隐患,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平安和谐,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定《福永街道信访领域帮扶救助及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深宝福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主要文件依据

  1.《深圳市宝安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宝规〔2009〕19号);

  2.《宝安区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深宝规〔2022〕3号)。

  三、主要内容

  《福永街道信访领域帮扶救助及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由总则、救助及奖励范围、救助及奖励标准、审批发放、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章节30项条款组成,主要是对我街道见义勇为、社会稳定、平安细胞建设等平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奖励的范围、标准、流程、监督等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

  四、重点条款解读

  (一)《办法》中对于救助以及奖励范围的确定

  1.专项经费的使用对象包括:特殊疑难信访个案中需要信访领域帮扶救助的困难群众及在街道平安创建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使用对象不适用于:政府机关、单位在编公务员、职员、雇员、参公管理人员。

  2.救助范围包括以下特殊疑难信访个案的信访人员:一是难以划分和落实责任主体、长期积累、久拖未决的信访个案;二是诉求合理,但没有明确规定或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信访个案;三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等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信访个案;四是诉求时间长,解决问题依据缺失,但信访人生活确有实际困难,且属于民政部门救济范围之外或者救济措施难以落实的信访个案;五是涉法涉诉特殊信访个案及其他特殊疑难信访个案。

  3.奖励范围如下:

  见义勇为类: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社会稳定类: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的,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对处理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涉稳事件、突发事件,做出突出贡献的。

  群防群治类:参与群防群治工作表现突出的,或者创新群防群治工作形式并形成典型示范效应的。

  平安创建类: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等基层平安细胞创建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的。

  其他类:其他为街道有关平安创建工作、制止、减少或防范了重大犯罪、治安危害、协助执法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4.市、区、街道有关部门已经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符合本办法多种奖励情形的,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相关部门事先掌握的线索;公安机关建立的特情、治安耳目举报的线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包括劳务派遣、购买服务人员)履职行为;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二)《办法》中明确的法律责任担当

  有下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报相关职能部门追究责任:

  1.对公民提供的举报线索,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进行查证,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积极查证的部门,按有关规定以“不作为”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的有关责任。

  2.未经被奖励(救助)人同意透露其个人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主管领导法律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和破坏查证工作,不得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袒护、包庇或充当保护伞。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严禁公务人员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线索转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骗取奖金或者透露给社会人员共同骗取奖金。一经发现,除依法追回骗取奖金外,还将依法追究公务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其骗取奖金,并将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对代为申请单位及经办人受理、报批不及时的,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截留、挪用救助金、奖励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6.对在举报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打击报复举报线索的公民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为准。本办法由福永街道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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