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宝福规〔2022〕1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办事处 |
签发日期 | 2022-08-26 | 实施日期 | 2022-08-26 |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永街道信访领域帮扶救助及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办事处
2022年8月26日
福永街道信访领域帮扶救助及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平安福永创建工作,激励全社会参与平安建设事业,鼓励及时举报并排除各类社会安全问题隐患,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平安和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宝安区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深宝规〔2022〕3号)》及区有关信访维稳工作政策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永街道信访领域帮扶救助及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以下简称“奖励经费”),是指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由街道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对我街道特殊疑难信访个案的信访人员给予临时性帮扶救助;对本街道见义勇为、社会稳定、群防群治、平安创建等有关促进平安建设工作做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奖励。
第三条 信访领域帮扶救助及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纳入街道财政预算,当年资金出现不足的,按有关程序申拨补充;年终有结余的,不滚存下年使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分类奖励、严格审核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五条 街道成立信访领域帮扶救助及平安创建专项奖励经费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街道分管平安建设的领导任组长,分管财政的领导任副组长,综合治理办、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共服务办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治理办。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年度专项经费使用的方向和重点,编制发布经费操作规程;
(二)组织、协调申请对象、审查单位做好经费的申报、审核等工作;
(三)办理经费申拨手续,跟踪、检查经费使用落实情况,并组织进行绩效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救助及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对象为特殊疑难信访个案中需要信访领域帮扶救助的困难群众及在街道平安创建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使用对象不适用于政府机关、单位在编公务员、职员、雇员、参公管理人员。
第八条 救助范围包括以下特殊疑难信访个案的信访人员:
1.难以划分和落实责任主体、长期积累、久拖未决的信访个案;
2.诉求合理,但没有明确规定或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信访个案;
3.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等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信访个案;
4.诉求时间长,解决问题依据缺失,但信访人生活确有实际困难,且属于民政部门救济范围之外或者救济措施难以落实的信访个案;
5.涉法涉诉特殊信访个案及其他特殊疑难信访个案。
救助可以采用慰问或者直接救助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奖励范围如下:
(一)见义勇为类。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二)社会稳定类。提供有价值的线索,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的,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对处理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涉稳事件、突发事件,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群防群治类。参与群防群治工作表现突出的,或者创新群防群治工作形式并形成典型示范效应的。
(四)平安创建类。积极开展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等基层平安细胞创建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效的。
(五)其他类。其他为街道有关平安创建工作、制止、减少或防范了重大犯罪、治安危害、协助执法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市、区、街道有关部门已经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符合本办法多种奖励情形的,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各类事件处理中,根据起到作用的程度不同,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
(二)相关部门事先掌握的线索;
(三)公安机关建立的特情、治安耳目举报的线索;
(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包括劳务派遣、购买服务人员)履职行为;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三章救助及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信访领域帮扶救助标准
慰问、救助困难信访人小额支出每人次不得超过5,000元。特殊个案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类奖励标准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最高奖励5000元;涉及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的,最高奖励10000元。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致其本人人身伤残的,奖励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由领导小组专门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社会稳定类奖励标准
(一)举报或协助处置一般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参与人数在100人(含)以下,或者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10人(含)以下的,最高奖励2000元。
(二)举报或协助处置重大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已引发跨区域、跨行业连锁反应的,最高奖励5000元。举报或协助处置在市、区党政机关、重要活动场所、重点地区违法聚集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访维稳、治安事件,最高奖励5000元。
(三)举报或协助处置特别重大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参与人数在500人(含)以上、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罢工、罢市、罢课等,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有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等事件的,最高奖励10000元。
(四)举报或协助处置可能赴省进京或影响国家重大活动的涉稳事件,最高奖励10000元。
第十五条 群防群治类奖励标准
(一)个人奖励。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工作,表现突出或事迹典型、有重大贡献的,最高奖励10000元。
1.在排除国安、治安等各类灾害事故隐患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事迹突出的,最高奖励5000元。涉及重大治安案件的最高奖励10000元。
2.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或疫情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最高奖励5000元。事迹典型的最高奖励10000元。
3.举报行为异常者,经医院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奖励200元;举报或协助制止精神障碍患者暴力行为的,最高奖励2000元;举报并协助制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最高奖励10000元。
4.在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清拆、土地整备等各项工作任务过程中,预防或化解可能发生的治安、突发、信访维稳事件中,事迹突出的,最高奖励5000元。
(二)单位奖励。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明显的,最高奖励5000元;创新群防群治工作形式,树立标杆,形成典型示范效应的,最高奖励10000元。
第十六条 平安创建类奖励标准
对在平安社区(小区)、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市场、平安景区、平安场站、平安工地等基层平安创建工作中,做法典型、成效显著、具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基层创建单位,最高奖励10000元。
第十七条 举报涉黑涉恶等犯罪线索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材料与调查处理结果的符合程度,最高奖励10000元。
第十八条 其他对平安创建工作有突出贡献、属本办法奖励范围的,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审批发放
第十九条 平安创建救助及奖励的申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信息填报与奖励采用实名制,填报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条 信访领域帮扶救助的受理、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由综合治理办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应材料,并实时受理。
(二)审批与发放。由分管部门或所在社区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治理办)进行复核。为及时救助到位,提高工作效率,单笔5000元(含本数)以下的信访领域帮扶救助申请经复核后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发放,单笔5000元以上的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专项奖励的受理、审批程序
(一)申请。
1.自行申请。申请人在街道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治理办)领取申请表格,按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应材料。
2.代为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可由街道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或社区代为申请。
(二)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申请或社区代为申请的,按行业管理原则,由街道事件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受理并初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街道职能部门、群团组织代为申请的,由代为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受理并初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见义勇为类申请实行实时受理,其他类按季度受理。街道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社区按照附件表格形式,将申请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人和代为申请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奖励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再交名单至党建工作办公室(组织人事办)核实申报人身份;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评审。领导小组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审议平安创建专项经费申报项目,并形成会议纪要。因见义勇为或者对维护稳定、平安建设等作出突出贡献,需要战地表彰的,即时组织召开会议,于5个工作日内落实救助或奖励措施。
(五)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奖励对象、金额,向街道财政部门申请将奖励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拨付至奖励对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表现突出,为平安创建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年终进行评选活动,树立先进典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将依法依规报相关职能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公民提供的举报线索,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进行查证,不得推诿、拖延。对不积极查证的部门,按有关规定以“不作为”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的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被奖励(救助)人同意透露其个人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主管领导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和破坏查证工作,不得对被举报人员进行袒护、包庇或充当保护伞。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严禁公务人员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线索转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骗取奖金或者透露给社会人员共同骗取奖金。一经发现,除依法追回骗取奖金外,还将依法追究公务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其骗取奖金,并将其记入相关诚信档案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代为申请单位及经办人受理、报批不及时的,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截留、挪用救助金、奖励金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举报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打击报复举报线索的公民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永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福永街道平安创建信访领域帮扶救助申请表
2.福永街道平安创建专项奖励金申请表(个人)
3.福永街道平安创建专项奖励金申请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