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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3-2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圳市龙岗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深圳市龙岗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加强我区瓶装燃气储配充装站(气库)、供应站、服务点管理,规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市场行为,增强企业及从业人员守法和诚信意识,建立瓶装燃气行业诚信机制,维护瓶装燃气市场秩序,结合我局关于加强监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我局于2015年6月出台了《深圳市龙岗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2017年9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及记分》、第三章《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方法》、第四章《信用评价应用》、第五章《附则》等五个章节,共21条。从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基本原则、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息采集依据、信用信息记分制度及实施规则、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方法、信用信息应用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

  三、《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一)根据2018 年1月8日印发的《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治理标准指引手册》(深城提办〔2018〕3号),要求使用瓶装燃气的城中村所在社区,需设立至少1处瓶装燃气供应站或配送服务部,市住建局也于2019年7月12日向各区发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瓶装燃气配送服务部设置的函》(深建燃〔2019〕19号),可见配送服务部已作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新增的分支机构,也应纳入《办法》信用综合评价范围。

  (二)区反恐办已把燃气场站作为反恐安保的重要设施,要求各燃气企业做好燃气场站反恐安保工作,区反恐办常年不定期检查燃气场站反恐安保措施的落实情况,故反恐安保不良行为的规定应纳入“燃气管理不良行为记录模块标准”。

  (三)根据2017年11月30日印发的《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治理行动计划(2018-2020)》(深府办函〔2017〕266号),要求瓶装燃气气瓶标注二维码,气瓶信息溯源可查,故钢瓶未标注二维码不良行为的规定应纳入“燃气管理不良行为记录模块标准”。

  四、《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把“配送服务部”作为新增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分支机构,将其纳入《办法》信用综合评价范围。

  (二)在《办法》中“燃气管理不良行为记录模块标准”新增2个行为,一是“未落实反恐安保要求的”,二是“站点内存在未标注二维码钢瓶(重瓶),钢瓶信息无法溯源可查的”。

  燃气科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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