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号 | 深龙住建规[2019]1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
| 签发日期 | 2019-11-21 | 实施日期 | 2019-11-21 |
各街道办,局各科室、事业单位,龙岗区各瓶装燃气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瓶装燃气站点管理,规范瓶装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建立完善的燃气行业诚信机制,维护燃气市场秩序,根据近年来对瓶装燃气配送服务部设立、反恐安保工作以及瓶装燃气气瓶标注二维码等新要求,我局对《深圳市龙岗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11月21日
深圳市龙岗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区瓶装燃气储配站(气库)、供应站、服务部、服务点管理,规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市场行为,增强企业及从业人员守法和诚信意识,建立瓶装燃气行业诚信机制,维护瓶装燃气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燃气条例》、《龙岗区燃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辖区内持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综合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瓶装燃气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统一管理,并开展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负责有关瓶装燃气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区住房建设局开展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处罚的,应于每年2月份前将上一年度案件处理情况(需提供区相关行政文书复印件)函告区住房建设局。
各街道城建(建设)办结合职责开展本街道辖区内的燃气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区住房建设局开展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并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记录的具体操作方式由区住房建设局另行发文规定)。
第四条 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与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
(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瓶装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获得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表彰、评优评先等形成的信息。
(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瓶装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或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或不遵守经营服务规范、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建设行政及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认定形成的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及记分
第六条 良好行为信息采集依据:
(一)具有生效的良好行为的行政通报、表彰、表扬文件或证书。
(二)在区住房建设局或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年度考评中,得分前三名的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七条 不良行为信息采集依据:
(一)具有生效的不良行为的约谈行政通报、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决或裁定文书。
(二)在区住房建设局或其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年度考评中,得分后三名的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区住房建设局和各街道城建(建设)办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实行信用信息记分制度。燃气企业信用评价分值在信用基本分(100分)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
(一)良好行为信息记分:
1.获得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良好行为的行政通报,或者获得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表彰、评优评先等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由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每年2月份前向区住房建设局申报,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监督;对申报良好信息弄虚作假的行为,区住房建设局将严肃处理,进行通报批评。
2.其他良好行为信息由区住房建设局记录。
3.区住房建设局按《龙岗区瓶装燃气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评价记分标准》(见附件1)进行打分。
(二)不良行为信息记分:
1.被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不良行为的约谈或行政通报。
2.区住房建设局及各街道城建(建设)办日常监督检查的不良行为信息按区住房建设局制定的《燃气管理不良行为记录模块标准》(见附件3)进行记分。
3.除区住房建设局及各街道城建(建设)办日常监督检查取得的不良行为信息,由区住房建设局根据《龙岗区瓶装燃气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评价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记分。
第九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不良行为通过不良行为认定书进行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1份不良行为认定书只记录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
(二)不良行为记录应按照相应依据使用统一规范的编号、术语等,不得随意撰写。
(三)不良行为认定书应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现场签字后作出。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认定书可采用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由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授权的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的,如现场附近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或所在单位代表,检查人员可邀请其作为见证人,在说明情况后,在文书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后,把不良行为认定书留置在现场。若现场人员不愿作为见证人,不愿在不良行为认定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在不良行为认定书上注明情况,将不良行为认定书留置现场,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三)邮寄送达。对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以邮件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地址应为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地址。
(四)公告送达。对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在有关公众媒体上刊载不良行为认定公告,公众媒体刊载之日起的第60日为送达日期。
第十一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良行为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住房建设局提出申辩。
区住房建设局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区住房建设局根据调查结果对不良行为记录作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实行诚信档案管理,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录入诚信系统之日起,参与综合信用评价,诚信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行为,诚信档案有效期1年,并在区有关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章 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以每个自然年为一个评价周期,上一统计周期的累计得分不计入下一统计周期。区住房建设局于每年3月份前对上一年度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将在区有关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较差)共四个等级。
(一)A级(优秀):燃气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统计周期内平均分值名次排名前10%(含本数)的。
(二)B级(良好):燃气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统计周期内平均分值名次排名前11%—30%(含本数)的。
(三)C级(一般):燃气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统计周期内平均分值名次排名31%—60%(含本数)的。
(四)D级(较差):燃气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统计周期内平均分值名次排名61%—100%(含本数)的。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D级:
(一)伪造或提供虚假经营许可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
(二)发生重大燃气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3人及以上重伤或1人及以上死亡的责任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五)存在违法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 信用评价应用
第十六条 区住房建设局将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优秀)的信用主体,区住房建设局将采用以下激励措施:
(一)受理审批新增站点或站点升级申请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二)在各类创优评选中享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较差)的信用主体,区住房建设局将采用以下惩戒措施:
(一)一年内不得申请新增站点或站点升级申请。
(二)年度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第十九条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不良行为记录被扣分达到50分以上的燃气分支机构,区住房建设局将对该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在有关网站公示,并对企业负责人实施约谈警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9年11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龙岗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失效。
附件:1.龙岗区瓶装燃气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评价记分标准
2.龙岗区瓶装燃气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评价记分标准
3.燃气管理不良行为记录模块标准
附件下载: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