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深圳市罗湖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规则》(罗府规〔2018〕1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工作规则》的必要性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重点工作安排》(深发[2016]14号)第47项工作规定,建立依法行政督察机制,对行政机关在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执法以及参与政府立法、行政复议、应对行政诉讼工作等方面存在的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情形的,以《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形式向相关部门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工作程序。《工作规则》共35条,完善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工作程序,明确了各个办事环节的办理权限和时限。通过设立案件受理、案件审理、复议决定、复议送达、复议监督等专门章节,明确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具体程序和权限,使得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权限清晰,时限明确,监督有力,大大促进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的法治化,提高了行政复议工作效率。
(二)规定了案件备案措施,以强化区复议办对区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工作规则》第五条规定,因对区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直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复议办备案。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该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复议办备案。
(三)规定了案件委托律师代理费,以改变因委托费过低影响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问题。《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聘请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每宗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原则上为一到三万元人民币;案件疑难或者特别复杂的,律师代理费可以适当提高;办案过程中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另行计算;涉及财产标的额的行政复议案件,律师代理费参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执行。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不涉及财产的行政诉讼案件律师代理费为三千到两万元一件。目前,不少部门采用了最低标准,每宗复议案件的律师代理费为三千元,过于偏低,实际中已经影响到了行政复议案件代理的工作质量。鉴于《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是广东省司法厅2006年制定的指导标准,其三千元的起步价从目前来看已经严重偏低,我们拟在参照该标准的幅度范围的基础上确立一到三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以解决因委托费过低影响行政复议代理工作质量的问题。
(四)规定了专家论证,充分发挥专家的智慧和力量帮助解决案件重大疑难问题。行政复议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是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通过聘请行政复议方面的专家、律师,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通过过硬的办案质量牢固树立行政复议权威和公信力。《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或者属于重大、疑难与复杂情形的,可以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
(五)强化了行政复议监督,规定了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处分建议书等内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他行政复议法规相关规定,需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的,案件承办人员可以草拟《处分建议书》,经区复议办主任批准,并提请区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决定,加盖“罗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章后,送达区监察、人事部门。区监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方式和权限在六十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区复议办。区复议办可以会同区督查部门,通过重要工作责任制、专项督查或检查、表扬信、批评书、绩效考核等措施,对行政复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实施督查整改,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有效、高质量地改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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