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按照市城管局印发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起草了《宝安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补助为辅的方式,每年对分类成效显著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给予荣誉称号及奖励,激励名额是按照《办法》给予的名额,结合各街道常住人口及小区数量来分配各街道原则上可评定的名额数量。
二、整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细则》共九章二十二条。
三、问答解读
1. 《细则》的激励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本细则适用于宝安区生活垃圾分类激励相关管理活动,激励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社会组织、超市和农贸市场)、住宅区(含城中村)、家庭和个人。
2. 激励名额是怎么分配的?
答:辖区内家庭、个人、住宅区的激励名额分别为1265个、250个(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积极个人不占名额)、110个,单位名额不限。原则上,经各街道初审符合激励条件的,均可向区城管部门申报,但全区激励名额不超过市里分配的总数。
3. 激励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本区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补助为辅的方式。
(1) 对被评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住宅小区(城中村)进行通报表扬并按照10万元/1000户的标准补助;
(2) 对被评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的,给予补助资金1000元/人;
(3) 对评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学校(幼儿园、中小学、高校)可优先推荐参评“绿色学校”;
(4) 对评为“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的家庭进行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2000元,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深圳市文明家庭”和“深圳市最美家庭”;
(5) 对评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的个人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1000元,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市民文明诚信分采集目录。
4. 申请“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时需要提交给辖区社区工作站什么佐证材料?
答: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个人,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志愿者、教师(学生)以及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其他人员,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佐证材料,所有材料需加盖所在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或工作单位公章。
个人佐证材料清单
5. 什么时候可以申报?
答:具备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可以在每年10月底前主动向辖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居民可以向辖区社区工作站咨询详情。
6. 什么时候实施奖励?
答:当年的申请经公示的候选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于次年2月底前实施激励。
7. 如何审核认定激励发放对象?
答: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区教育局、住建局、民政局、公共物业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团区委等相关部门配合,组成激励审核认定工作小组或专家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根据辖区名额择优确定候选激励对象,并将候选激励对象名单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8. 激励申报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1)提出申请:具备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在每年10月底前主动向辖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清单参考《细则》附件5、附件6及附件7。
(2)初审上报:社区工作站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步核验,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初步核验合格的申请对象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初审以查验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原则上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申请对象数量的5%,每年11月底前将初审合格对象推荐上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初审结果以公告或通知等形式告知申报对象。
(3)审核认定:激励审核认定工作小组或专家委员会每年12月底前对街道办事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认定后,将候选激励对象名单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实施激励:经公示的候选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2月底前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实施激励。
9. 如何做好激励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呢?
答: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上年度各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对象进行抽样复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区、街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映;区、街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则及时纠正。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或者未按要求使用补助资金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同时纳入深圳信用体系。
10. 《细则》有效期是多久?
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2020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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