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宝城管规〔2020〕1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签发日期 | 2020-11-02 | 实施日期 | 2020-11-12 |
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我局制定了《宝安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细则(暂行)》,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1月2日
宝安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细则(暂行)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激励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生活垃圾分类激励相关管理活动,激励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
二、激励方式
本区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补助为辅的方式。
三、申报条件和标准
(一)单位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除外)和社会组织,可自主申报评定“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不同对象申报条件如下:
1.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可评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具体条件详见《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标准》(附件1),得分85分以上为成效显著(其中无食堂的单位总分合计90 分,得分75 分以上为成效显著)。
2.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和高校),可评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学校”,具体条件详见《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学校标准》(附件2),其中星号标记项为必达指标,得分须达到85分以上,含特色加分,得分须达到95 分以上为成效显著。
3.社会组织(包括学会、协会等会员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各类民间性组织)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宣传教育以及公益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或者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奖项。
4.农贸(批)市场和超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得分须达到85分以上,含特色加分,得分须达到95 分以上为成效显著。
(二)住宅区(含城中村)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住宅区,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具体条件详见《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标准》(附件6),得分须达到85分以上为成效显著。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厨余垃圾分类量达到0.1kg/人(至少有3个月的统计平均数)的住宅区(城中村)。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激励对象。
(三)家庭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家庭,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准确分类投放垃圾每年累计不少于120 天(以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督导记录或智能投放设备的投放记录作为依据)。
2.参与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现场督导、入户走访或宣传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6 次。
(四)个人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个人,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志愿者、教师(学生)以及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其他人员,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1.督导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全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00 小时(以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
2.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 小时(以志愿者管理系统记录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3.教师(学生)所在学校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在推动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或积极参加垃圾分类志愿督导等社会实践活动,带动身边家庭或学生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4.其他人员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少于2 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四、激励措施
(一)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
1.通报表扬。
2.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经审核、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的,给予补助资金1000元/人。
3.学校被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学校”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设定的“绿色学校”奖项。
(二)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
1.通报表扬并按照10万元/1000户的标准补助,不足1000户的,每减少100户,补助资金减少5%,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100户,补助资金增加5%,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补助资金仅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设施采购、宣传培训以及劳务补贴等方面(其中,劳务补贴不宜超过30%)。
2.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优先申报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通过市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后获得绿色物业管理评价补助资金。
(三)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
1.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2000元。
2.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深圳市文明家庭”和“深圳市最美家庭”。
(四)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
1.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1000元。
2.相关信息纳入市民文明诚信分采集目录。
五、激励名额分配
每年对分类成效显著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给予荣誉称号及奖励,辖区家庭、个人、住宅区的激励名额分别为1265个、250个(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积极个人不占名额)、110个,单位名额不限,其中各街道的激励名额原则上按照各街道常住人口及物业小区数量进行分配,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各类别总数不超过全区限定的总数。
(一)各街道每年“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的激励名额
新安街道179个、西乡街道187个、航城街道109个、福永街道109个、福海街道121个、沙井街道148个、新桥街道109个、松岗街道121个、燕罗街道54个、石岩街道128个。
(二)各街道每年“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的激励名额
新安街道35个、西乡街道37个、航城街道22个、福永街道22个、福海街道24个、沙井街道29个、新桥街道22个、松岗街道24个、燕罗街道11个、石岩街道25个。
(三)各街道每年“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激励名额
新安街道37个、西乡街道20个、航城街道4个、福永街道7个、福海街道2个、沙井街道18个、新桥街道9个、松岗街道8个、燕罗街道1个、石岩街道4个。
六、激励程序
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定周期按自然年度),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度相关激励评价工作,次年2月底完成激励实施工作,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提出申请
具备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应当主动向辖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清单参考附件5、附件6及附件7(社区工作站可直接向街道城管部门申请评定绿色单位)。
截止时间,每年10月底前。
(二)初审上报
社区工作站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步核验,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初步核验合格的申请对象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初审以查验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原则上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申请对象数量的5%,将初审合格对象推荐上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初审结果以公告或通知等形式告知申报对象。
截止时间,每年11月底前。
(三)审核认定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区教育局、住建局、民政局、公共物业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团区委等相关部门配合,组成激励审核认定工作小组或专家委员会,对街道办事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根据辖区名额择优确定候选激励对象,并将候选激励对象名单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截止时间,每年12月底前。
(四)实施激励
经公示的候选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实施激励。
截止时间,次年2月底前。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情况,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开展辖区年度激励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和初审工作,并配合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激励工作的有关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激励经费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统筹管理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本区的补贴经费。
(二)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经费,暂定每年1393万元。区城管部门根据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和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激励补助范围,因扩大激励补助范围增加资金按程序申请。
(三)宣传报道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媒体对激励对象进行宣传报道和社会监督,鼓励相关部门安排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和积极个人代表出席演出、颁奖、音乐会、主题晚会等文体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八、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上年度各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对象进行抽样复查。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区、街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反映;区、街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若激励申请对象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应在评定结果公示期间内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针对申诉情况及时进行审核并出具结论,并负责对结论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或者未按要求使用补助资金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同时纳入深圳信用体系。
九、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如市有关激励办法有所调整,本细则再适时予以调整。
附件:
1.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标准
2.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学校标准
3.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农贸(批)市场(超市)标准
4.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标准
5.激励申请表
6.激励申请汇总表
7.佐证材料清单
附件下载:
附件1: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标准.doc
附件2: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学校标准.doc
附件3: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农贸(批)市场(超市)标准.doc
附件4: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标准.doc
附件5:激励申请表.doc
附件6:激励申请汇总表.doc
附件7:佐证材料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