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推进诚信建设”的相关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该文件要求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的要求,对失信约束措施开展集中清理规范。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诚信建设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制定主要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为两点,一是废止《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深宝应急规〔2019〕1 号),以下简称《办法》;二是明确了对依据《办法》被纳入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和人员予以统一解除。
五、重点条款解读
(一)文件废止
《办法》废止后,将不再依据该《办法》产生新的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纳管对象。
(二)解除黑名单纳管
《办法》废止后,依据《办法》被纳入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和人员,统一解除黑名单纳管,并停止在局官网及宝安信用网公示。
六、名词解释
解除:指因符合《办法》纳管范围而纳入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主体,现不再纳管,亦不再公示相关主体的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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