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13年12月,深圳市教育局印发了《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深教规〔2013〕3号),2015年1月又制定了《深圳市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及重大变更指引》(尚未正式印发),对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管理作了更全面和细致的规定。2015年,区政府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先后印发了《宝安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深宝府办〔2015〕28号)和《宝安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指引》(宝机编办〔2015〕29号),对我区行政审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局也专门成立了政务服务科统筹行政审批工作。为了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2011年以来我区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的实际情况,我科完成了对《深圳市宝安区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的申请程序方面修订
根据2011年实施的《深圳市宝安区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在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的申请环节,因需要街道教育办协调开展相关工作,设置“街道教育办的意见”是初审环节,现根据《宝安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深宝府办〔2015〕28号)和《宝安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指引》(宝机编办〔2015〕29号)的要求,区教育局将增设政务服务科,负责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的申请的初审及受理,故此次修订把“街道教育办的意见”不纳入为初审环节,修订为“认为有必要征求街道教育办意见”时,教育局会发出告知信息。
(二)批复环节修订
按2011年实施的《深圳市宝安区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在审批环节中,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还要经局长审批,现根据《宝安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指引》的要求,把由“分管领导审批”环节删除,修订为由“区教育局提出审批意见”。这样减少审批环节,增强了办证效率。
(三)表格方面修订
1.根据《宝安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指引》(宝机编办〔2015〕29号)的要求,申请程序和审批环节的修订,所对应的表格也进行相应的修订。
2.我局在实施《深圳市宝安区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细则》4年多以来,根据可操作性有必要对表格进行更科学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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