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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15年10月修订)》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2-10-2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文 号 深宝教规〔2015〕5号 发布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签发日期 2015-10-23 实施日期 2015-10-23

各街道教育办、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深圳市宝安区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15年10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2015年10月23日

  深圳市宝安区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2015年10月修订)

  为做好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教〔2010〕5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宝安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指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宝安区内举办实施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辅导及其他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等)的设立行政许可。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遵循“科学规划、统一标准、严格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鼓励和支持高端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的设立,提倡规模办学。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区、街道教育发展规划、设置标准、名称规范及安全要求等规定。

  第四条  设立条件

  (一)举办者。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要求,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具体负责人。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负责人(校长)必须具有教师资格,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师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20%以上;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低于5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主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并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招聘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关资格条件和履职能力。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场地。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有符合办学要求及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办学场地。办学场地必须具备相关部门出具的建筑、消防安全证书或相关登记证明。

  1.培训中心教学场地不少于300㎡,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400㎡;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2.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场地为租赁的,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培训机构的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设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5层,培训对象仅为小学生的不高于4层。

  (五)资金。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专用银行账户办学流动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专用银行账户办学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并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根据办学需要,机构可以向区教育局申请增加办学流动资金。

  以货币出资的,须先将出资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在筹设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以实物出资的,在受理前须依法作出评估,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受理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总额20%。机构正式设立后,应独立设置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办学期间,应遵守财经、税务和会计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条件具备的,可以申请直接设立。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筹设期限的,举办者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筹设期内,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招生办学活动。

  第六条  申请筹设

  (一)筹设程序

  1.申请。拟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在“宝安教育在线”网站下载筹设相关表格,备齐材料后报送区教育局政务服务科提出申请。申请筹设时须如实填写《深圳市宝安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筹设举办者信息表》(附件2)(举办者为单位的,填写附件3)。

  2.受理。区教育局接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所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征求街道教育办意见。区教育局受理筹设申请后,认为有必要征求街道教育办意见的,向街道教育办告知筹设信息,街道教育办在收到区教育局告知筹设信息5个工作日内,对辖区申请设立机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并书面反馈区教育局(详见附件4)。

  4.批复。区教育局职业成人教育科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结合街道教育办意见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签发筹设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提交材料

  申请筹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筹设申请表》(附件1,原件1份);

  2.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验原件,存复印件1份);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以举办者名义开具,原件1份);

  5.银行存款证明。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分别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少于5万元和20万元的存款证明(原件1份);

  6.属于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协议须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1份)。

  第七条  正式设立

  (一)设立程序

  1.申请。筹设完成后由申请人提交正式设立规定的申请材料和填写《深圳市宝安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表》(附件5),由申请人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区教育局政务服务科提出申请。

  2.受理。区教育局接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对所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征求街道教育办意见。区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认为有必要征求街道教育办意见的,向街道教育办告知正式设立信息,街道教育办在收到区教育局告知设立信息5个工作日内,对辖区申请设立机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书面反馈区教育局(详见附件4)。

  4.安全检查。区教育局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学校安全管理科对申请设立机构的建筑、消防安全等相关文书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安全检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5.评审。安全专项检查合格的,由区教育局组织至少3名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实地进行检查和评审,签署《深圳市宝安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现场检查意见书》(附件7),并在审批表上签署评审意见。

  6.正式批准。区教育局职业成人教育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结合街道教育办、安全科、专家组等意见,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正式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区教育局在宝安教育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则批准正式设立,签发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提交材料

  申请设立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表》(附件5,原件1份);

  2.《深圳市宝安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登记书》(附件6,原件3份);

  3.筹设批准书(验原件,存复印件1份);

  4.正式设立的筹备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签字或盖章);

  5.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并经首届董事会成员签名);

  6.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单数,至少5人)(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8.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验原件,存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举办者签名盖章);

  9.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建筑质量安全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登记备案证明(必须以本机构拟使用名称出具,可以持筹设批准书原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并须注明非学历教育培训用途。验原件,存复印件1份);

  10.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明确场地用途及使用期限等(验原件,存复印件1份,需要捐赠方和受捐赠方签名或盖章);

  11.具体负责人(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聘用合同(验原件,存复印件1份);

  12.聘任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聘用合同(验原件,存复印件份1份);

  13.财会人员毕业证、身份证、聘用合同(验原件,存复印件1份)。

  第八条  直接申请设立参照设立程序,需提交下列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表》(附件5,原件1份);

  2.《深圳市宝安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登记书》(附件6,原件1份);

  3.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4.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1份);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书、营业执照(验原件,存复印件1份);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6.银行存款证明。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分别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少于5万元和20万元的存款证明(原件1份);

  7.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验原件,存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举办者签名盖章);

  8.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建筑质量安全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登记备案证明(必须以本机构拟使用名称出具,可以持筹设批准书原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并须注明非学历教育培训用途。验原件,存复印件1份);

  9.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明确场地用途及使用期限等(验原件,存复印件1份,需要捐赠方和受捐赠方签名或盖章);

  10.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并经首届董事会成员签名);

  11.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单数,至少5人)(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12.具体负责人(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聘用合同(验原件,存复印件1份);

  13.聘任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聘用合同(验原件,存复印件1份);

  14.财会人员毕业证、身份证、聘用合同(验原件,存复印件1份)。

  第九条  申请筹设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许可时限为30日;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许可时限为3个月。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正式设立后,应建立完善的机构教学管理、教务管理、安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主任。

  第十一条  经区教育局批准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区民政、发改、税务等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收费备案、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方可办学。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

  附件:1.深圳市宝安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筹设申请表

  2.深圳市宝安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筹设举办者信息表(个人举办者)

  3.深圳市宝安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筹设举办者信息表(单位举办者)

  4.深圳市宝安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街道意见表

  5.深圳市宝安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

  6.深圳市宝安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登记书

  7.深圳市宝安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正式设立专家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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