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近年来,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国家、省、市、区对一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废止,区教育局部分规范性文件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甚至可能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宣告失效、废止一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二、清理范围
本次组织开展的专项清理工作是对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9日以宝安区教育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审查。
此次共清理出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9件,其中,失效文件6件,废止文件3件;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5件。
三、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者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2.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经废止的;
3.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涵盖的;
4.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5.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6.依法应予废止的其他情形。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宣布失效:
1.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经结束,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已经届满的;
2.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3.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的;
4.依法应当宣布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其他情形。
四、形成过程
法制科首先对局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9日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梳理,对清理范围及标准、责任分工、程序要求、时间节点等提出要求。规范性文件实施科室(部门)按照清理标准提出清理建议,并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法制科搜集初步清理意见后召集各科室(部门)进行研究,对部分文件的清理意见存在分歧的,多次与有关科室(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清理意见后再次进行法律审核。然后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公开反馈。最后报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五、失效、废止的有效期
《决定》系宣布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文件,有效期定为“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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