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新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体制机制,推动新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我区制定了《深圳市大鹏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上述办法中的有关重点问题作解读如下:
一、海绵城市的定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模式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最大限度的保护原有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留有足够涵养水源、应对较大强度降雨的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维持城市开发前的自然水文特征。
海绵城市建设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进行有机统一,强调让水在城市中的迁移活动更加“自然”。通过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城市“海绵体”,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径流污染负荷、提高雨水资源化水平、降低暴雨内涝控制成本、改善城市景观等多重目标,最终为城市构建可持续、健康的水循环系统。
二、关于大鹏新区海绵办
大鹏新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于2016年12月成立。大鹏新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新区海绵办”)现设在新区城市管理和水务局,负责对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指导,统筹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第一章总则
共六条,主要是关于《管理办法》制定的目标依据、海绵城市定义、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各相关部门职责、海绵城市建设总体要求等方面的阐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一(一)项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第三(六)项要求,2015年起,全国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根据以上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大鹏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特殊项目除外)都要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二)第二章 立项、选址阶段
第七条、第八条明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需写明应落实开展的海绵城市具体内容。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内容和投资予以审核和批复。如项目建议书结论为不适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需报新区海绵办征求意见后方可批复。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的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开展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要求;在社会投资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需开展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以上四条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二(四)项“要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
(三)第三章设计、报建阶段
共八条,主要依据《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第五章中5.3,项目业主单位需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规划国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审查审批工作。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前期开展的详细蓝图、单元更新规划等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目标及相关的措施;并结合建设项目规划
审批程序,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作为城市规划许可的管控条件,纳入规划“两证一书”审批流程。
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分别对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在设计、报建阶段落实海绵城市要求提出了具体的管控要求。
第十一条提出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批文件的要求。第十四条、十八条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海绵城市设计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提出要求。
(1)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在报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概算批复前和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取得海绵城市技术审查合格意见。前者由新区海绵办出具后者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
(2)对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审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前和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取得海绵城市技术审查合格意见。前者由新区海绵办出具,后者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
第十三条、十七条分别对发改部门、规划部门需落实的海绵城市职责予以明确。
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项目不予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规定了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明确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审查结论。
(四)第四章 施工、验收阶段
共四条,分别对海绵城市建设施工、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二(四)项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依据《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验收分为规划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规划专项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五)第五章 运营管理阶段
共两条,对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做了规定。
(1)明确了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主体。
(2)公共项目的海绵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建筑小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PPP项目的海绵设施按合同约定进行维护管理。
(六)第六章 其他
共五条,主要在奖惩措施、有效期限等方面做了规定。目前深圳市的海绵城市建设奖励措施尚在征求意见中,《管理办法》仅提出了原则性规定;有效期限方面,暂定三年,实施过程中或实施期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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