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 深鹏管规〔2017〕13号 | 发布机关 |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
签发日期 | 2017-12-26 | 实施日期 | 2017-12-31 |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的会议精神,建立完善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机制,有序推进大鹏新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依据《深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2017年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第一次推进会纪要》(深海绵办[2017]23号)、《大鹏新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大鹏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危险边坡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电力通讯管线、燃气管线、综合管廊、过街天桥、照明工程、零星修缮、应急工程除外)的立项、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方案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中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标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鹏新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海绵办”)对大鹏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指导,统筹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大鹏新区发改、规划国土、城市更新、环保、建设、城管、水务、道路交通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大鹏新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统筹考虑全生命周期内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与满足项目功能之间的关系,多专业合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的各个阶段,实现《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及《大鹏新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中确定的目标和内容。
按照海绵城市要求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海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六条 在法定图则、详细蓝图、单元更新规划等规划编制时应按照《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第二章 立项、选址阶段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当有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的相关阐述,根据项目所在地点和性质(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区域,以及是否具有特殊污染物),结合相关规划的要求,明确开展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建设,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投资。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海绵城市内容和投资予以审核和批复,如项目建议书结论为不适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需报新区海绵办征求意见后方可批复。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非工程性技术措施、工程性技术措施、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确定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技术措施类型、建设规模和相应的投资额度。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海绵城市内容和投资予以审核和批复。
第九条规划国土或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开展海绵设施建设要求。对于其他类型项目,规划或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条对于需要开展海绵设施建设的项目,规划国土或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根据各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深圳市技术标准规范或《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的要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控制指标。
第三章 设计、报建阶段
第十一条项目初步设计报批文件应当按照《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的要求编制海绵城市建设技术专篇,提供区域排水系统图、汇水分区图、设施布局图、项目目标及设计方案自评表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概算批复前,应当取得新区海绵办出具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核查意见。
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审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前,应当取得新区海绵办出具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概算批复时,应当根据新区海绵办出具的海绵城市技术核查意见,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概算予以审核和批复。
对于社会投资项目,规划国土或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方案设计核查时,应当根据新区海绵办出具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核查意见,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中列入海绵城市建设核查结论。如项目建设单位认为不适宜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需报新区海绵办取得征求意见后方可批复。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落实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图纸,深化海绵城市技术设施设计。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及内容审查,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应当明确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海绵城市技术审查合格意见。施工图报审文件要求参照深圳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划国土或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于该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审查合格意见进行形式性审查,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查意见中列入审查结论。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海绵城市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同时审查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第四章施工、验收阶段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海绵设施,尤其是排水管道、溢流井等隐蔽型设施的施工监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第二十一条 海绵设施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是否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海绵设施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施工监理单位出具海绵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规划国土或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验收时,对于未取得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海绵设施验收合格意见的项目,规划验收应当定为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建设或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海绵城市措施的项目,不予受理验收备案申请。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海绵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城市水务等公共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建筑与小区项目的海绵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PPP项目的海绵设施按有关合同约定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段,配备专人管理。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办法进行建设相关工作。从事海绵城市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新区海绵办择优采购海绵城市建设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为大鹏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七条新区海绵办适时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设计、建设单位和人员进行评价,并按照深圳市相关要求和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新区相关部门举报。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主管部门可将其违章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或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5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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