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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3-3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关于确定行政应诉责任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五条对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做出了规定,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法律顾问机构(以下简称“新区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以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综合办”)为被告,以及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应当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应诉的案件。新区法律顾问机构负责的案件统称为“新区案件”。新区各直属机构、各办事处以及新区其他行政单位负责以本单位为被告的案件。新区各直属机构、各办事处以及新区其他行政单位负责的案件统称为“部门案件”。

  二、 关于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

  《工作规则》第五条对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了规定,新区案件由新区管委会的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副职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职务B角代为出庭应诉。部门案件由被诉行政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由被诉行政单位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被告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区行政单位的,各被告的行政单位负责人均应当出庭应诉。

  三、关于将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新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评估

  《工作规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新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评估。行政单位诉讼案件为1宗至3宗的,行政单位负责人均应当出庭应诉;行政单位诉讼案件为4宗至10宗的,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宗数不低于4宗;行政单位诉讼案件为11宗至50宗的,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宗数不低于8宗;行政单位诉讼案件为51宗至100宗的,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宗数不低于10宗;行政单位诉讼案件高于100宗的,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宗数不低于12宗。未按照以上规定出庭应诉的,按照市法制部门对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考核标准进行评分。此规定是按照“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操作规程”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案件的评分标准制定,相关的评分标准如有变动,则新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评估标准也相应变动。

  四、关于具体的应诉工作

  一是应诉准备工作。《工作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关于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开展的应诉准备工作,以及答辩材料的呈批是参照宝安区和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做法,并在此基础上加入了“案件涉及其他行政单位职能的,组织召开座谈会,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相关规定比较详细的对应诉准备工作,以及答辩材料的呈批作出了指引和规定,便于应诉单位展开具体工作。

  二是应诉答辩期限《工作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了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应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案件证据材料、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三是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于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四是提请上诉的工作建议以及依法申请再审。《工作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了行政应诉责任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根据需要将判决或者裁定结果及提请上诉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报行政单位负责人。《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单位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在该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五是履行法院判决。《工作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单位应当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单位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五、关于委托代理人

  一是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以下案件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诉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有可能调解结案,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受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应当有实践工作经验并熟悉法律实务,其中至少有一人为承担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行政单位委托本单位法律顾问或者其他律师代为参加诉讼的,其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同时须本单位工作人员一同参加。

  二是诉讼代理人的义务。《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诉讼代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内代为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文件、书面意见等,应当先经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审查并报单位领导审批;应当主动、及时与被诉行政单位沟通,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诉讼案件办结后,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应当移交被诉行政单位;履行保密义务。

  三是咨询兼职法律顾问。根据新区领导“一对一法律顾问”制度,为充分发挥顾问律师的参谋作用,《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行政应诉责任单位可以就行政案件有关问题咨询新区兼职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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