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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9

《深圳市罗湖区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日期:2024-04-0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一、《深圳市罗湖区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罗湖是我市建成时间最早的老城区,老住宅区较多,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目前,罗湖区约共有600个老住宅区没有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即原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下同)。多数是1994年11月1日前(即原《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竣工,因当时法规没有相应要求;还有些是因开发建设单位灭失等原因至今也没有追缴到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另一方面,因老住宅区普遍面积小,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即原本体维修基金,下同)标准低,各小区收取的日常维修资金难以应付日益老化的设施设备及房屋本体维修。

  这些老住宅区目前已进入维修频繁、安全隐患高发的阶段。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市率先建立紧急维修专项资金,解决罗湖区这些老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紧急维修问题。

  二、《办法》起草制定的相关依据

  主要依据为《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和《深圳市罗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包括产权情况、物业管理区域性质、建设时间等条件的范围。《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不属于独立产权单位的老住宅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紧急维修情形的,适用本办法:1、1994年11月1日前竣工的;2、1994年11月1日后竣工,但因建设单位灭失等原因没有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关键词为不属于独立产权单位、住宅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商业、办公、学校、医院、别墅、工业园区、城中村等不纳入范围。

  二是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内容的范围。《办法》第九条规定,一方面为老住宅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突发安全事故,须立即抢修;另一方面为经市监、消防、建设、环水等部门检查认定或经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以下重大隐患,可能发生突发安全事故,须及时维修或整改的情形。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成立罗湖区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区住房建设局,成员单位包括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

  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罗湖区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保障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负责老住宅区的安全隐患的认定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为老住宅区紧急维修项目申报、实施责任主体。

  (三)需紧急维修的认定方法

  除了已发生突发安全事故,须立即抢修外,对于可能发生安全隐患的紧急维修需相关部门认定。

  1、《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业务办理、现场检查中发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老住宅区紧急维修情形的,应依职责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依职责提请第三方机构鉴定;

  2、《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老住宅区紧急维修情形的,应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依职责对老住宅区紧急维修情形进行认定。

  (四)紧急维修实施主体及申报实施

  《办法》第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老住宅区紧急维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老住宅区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并按本办法规定负责紧急维修资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存档等具体工作。

  《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主管部门认定,老住宅区出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紧急维修情形的,街道办事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老住宅区紧急维修资金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经认定应紧急维修的项目,街道办事处应制定维修方案,编制预算;对经领导小组审定纳入使用紧急维修资金范围的项目,街道办事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工程预拨款;紧急维修工程竣工后,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后,街道办事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拨付余款。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紧急维修工程档案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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